自4月1日起,二手车登记费将降至2%。

April 15, 2013 22:04

(冯宪光)2013年3月25日,政府颁布了第23/2013/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政府2011年6月17日第45/2011/ND-CP号法令关于登记费的若干条款。

此举被视为政府落实2013年1月7日第02/NQ-CP号决议的举措,旨在缓解生产经营困难,扶持市场。据此,自2013年4月1日起,政府同意全国范围内10座以下(含驾驶员)乘用车第二次及后续登记费为2%,首次登记费为10%。如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高登记费,由省级或直辖市人民议会决定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15%(现行规定最高不得超过20%)。

对于其他类型的汽车、拖车或由汽车牵引的半挂车,登记费仍为 2%。

该法令还规定,对首次登记的10座以下(含驾驶员)乘用车征收15%以上登记费的省份和直辖市,从2013年4月1日起立即执行15%的登记费率,直至该省或直辖市人民议会发布新的登记费率为止。

本令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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