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实行新的电价计算方法。
政府总理刚刚颁布了第28/2014/QD-TTg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1年2月23日颁布的第268/QD-TTg号决定,该决定涉及零售电价表,详细列出每组电力客户,包括:生产、商业、行政和生活。
据此,对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适用的电压等级,按照一天中的用电时间分组,对生产、商业和行政管理类客户实行分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22千伏至110千伏以下、6千伏至22千伏以下、6千伏以下)零售电价,但只规定生产行业实行一般零售电价分组,低谷时段售价上调1%。
企业零售电价与现行电价相比,6-22千伏电压等级的平峰时段下降5%,平峰时段下降3%,高峰时段下降8%,6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高峰时段下降9%。
对公共照明、行政事业单位售电,使用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按平均电价的99%执行;使用6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按平均电价的103%执行。
为鼓励节约用电、高效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零售价格分为6个递增档次。
具体而言,居民用电价格调整情况为:用电量0-50千瓦时,按平均零售电价的92%调整;用电量51-100千瓦时,按95%调整;101-200千瓦时,按110%调整(目前分为101-150千瓦时和151-200千瓦时两个档次);201-300千瓦时,按138%调整;301-400千瓦时,按平均电价的154%计算(目前按155%调整)。401千瓦时及以上,居民累计电价仍为159%。
据河内新闻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