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起:必须为家政工人缴纳保险
总理刚刚颁布了第27/2014/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劳动法》中有关家政工人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据此,自5月25日起,家政工人的雇主必须签订规定内容的劳动合同。
![]() |
(插图:PV/Vietnam+) |
第27/2014/ND-CP号法令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规定了雇主和家政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工作时间、休息、劳动纪律、劳动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法令明确,家政工人是指定期为一个或多个家庭执行家务劳动的工人。家务劳动包括:家务劳动、家政服务、照看孩子、照顾病人、照顾老人、驾驶、园艺以及其他为家庭从事但与商业活动无关的工作。
根据新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家政工的工资待遇、住宿条件、按时解除劳动合同时返回居住地的交通费用、支持家政工学习文化、技艺的时间和费用(如有)、对雇主财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禁止行为等内容。
家政工人的工资,包括食宿费用(如有),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家政工人每月食宿费用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50%。
特别是用人单位要求家政工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在节假日、春节假期等时间工作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第97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雇主有责任在支付工资的同时,额外为家政工人缴纳相当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费的金额,以便工人自行办理保险。
家政工人患病,医疗检查及治疗费用由雇员自行承担。雇主无权支付因病缺勤的工资。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双方约定,但家政工人每天必须有至少八小时的休息时间,其中包括连续六小时的休息时间,每周至少有连续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或平均每月至少有四天的休息时间。
家政工人为同一雇主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12个工作日的全薪年假。在休年假前,雇主会预付至少相当于休假日工资的工资。
试用期也由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六个工作日。
本决定自5月25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已聘用家政工人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协商变更、补充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新合同,并向劳动者所在乡、坊、镇人民委员会报告。
据越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