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8月起,应用新的硕士培养方案
教育与培训部刚刚颁布了硕士学位培养条例,自2011年4月15日起生效;取代2008年颁布的硕士学位培养条例和教育与培训部长于2008年8月5日颁布的第45/2008/QD-BGDDT号决定中关于修改和补充硕士学位培养条例若干条款的第08/2009/TT-BGDDT号通函。
据此,硕士研究生培养招生考试每年举办1至2次,考试科目包括:外语、基础学科、培养行业或专业基础学科。
申请攻读外语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考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第二外语由培养机构负责人决定。
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必须符合学历、专业经验、身体健康的标准,并按照培训机构的规定按时提交完整的申请。
具体而言,考生必须拥有大学毕业证书,专业必须与其申请的专业或专业方向相符。尤其对于外语类考试,如果考生以继续教育的形式注册与其大学学位相符的外语专业,则必须拥有另一个外语专业的正规大学学位。持有与申请专业相近专业大学学位的考生,必须在考试前修读其他课程。
对于专业年限,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各行业、培训专业的要求,明确本机构各行业、培训专业的专业年限。
报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基础科目加分1分(满分10分):在山区、高原、边远地区、海岛等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乡镇连续工作2年以上(截止申请之日);持有战争伤残人员等政策证明的战争伤残军人、病残军人;烈士子女;军队英雄、劳动英雄、革命有功人员;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橙剂受害者子女。同时具有多个优先类别的,只能享受一个类别的优先待遇。
考生须于考试首日30天前向培训机构提交报名申请,培训机构将于考试首日15天前编制考生名单、照片清单、制作考试卡并向考生发出考试通知。
基础考试、基础理论考试作文时间为180分钟,选择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外语考试时间按照培训机构负责人规定的考试形式执行。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连续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由招生委员会主席决定。
招生规定:考生基础考试和基础理论考试成绩须达到5分以上(满分10分)。外语科目须达到培养单位负责人规定的要求。培养单位负责人根据培养单位各专业及培养专业确定的招生名额,并根据考生除外语外各科目的总成绩,确定录取名额。
若考试总成绩相同者较多,则按基础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然后是基础科目,最后是外语科目。
教育培训部规定,自2010年9月考试期及之前报名的课程,将适用第45/2008/QD-BGD&DT号决定关于颁布研究生培养条例中规定的培养计划和培养形式。
2011年8月考试及以后入学的考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培养方案进行;2011年、2012年入学的考生,培训机构可根据情况,采取学分制或学年制培养。
自2013年起,硕士研究生培养机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培养形式。培养机构负责人须于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新一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同时,培养机构须完成毕业后管理委员会(院、系或院级负责单位)的组织工作,并配备技术手段和设施,确保培养机构高质量地组织硕士研究生培养。
根据 GD&T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