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Yen Thanh 到 Tan Ky,偷摩托车并将它们带到 Ky Son 去卖。
(Baonghean.vn)- 11 月 27 日上午,新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对居住于安城县大城乡第 5 村的范春荣 (1972 年出生) 的刑事案件,罪名是“盗窃财产”。
起诉书显示,2017年8月3日至8月28日,范春荣在新岐区对被害人Doi女士、Chi先生和Duc先生实施了3起盗窃案(摩托车盗窃案),被盗财产总价值达336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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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春荣在法庭上。摄影:Phuong Hao。 |
Vinh的伎俩是利用车主的疏忽大意。他用一把“T”形扳手打开车锁,发动引擎,沿着胡志明路开到Anh Son区,然后开到Ky Son卖掉车子换钱自用。
最近一次事件发生在2017年8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范春荣乘坐公交车前往新岐县新岐镇,下车后步行前往新岐县文化中心。范春荣发现一辆红黑色雅马哈-天狼星牌摩托车停在新岐县文化中心院子里,车牌号为37N1-098.41。他打开摩托车锁,发动摩托车,沿着胡志明路驶向安山县。
途中,范春荣打电话给居住在启山县那利乡那利村的卡文坦(1975年生),商讨出售摩托车事宜。坦同意以450万越南盾的价格买下摩托车。卖掉摩托车后,范春荣乘公共汽车返回。在交易过程中,坦得知摩托车被范春荣偷走。
2017年9月21日,范春荣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主动向新岐县公安局自首。在侦查机关,范春荣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中,许文坦的行为是直接消费范春荣犯罪所得的3辆摩托车,该行为已构成“收受他人犯罪所得”罪。
然而,除了消费上述3辆汽车外,Kha Van Tanh还犯有其他多起消费财产的行为,因此被奇山县公安局侦查局发现并立案调查,因此,新奇县公安局侦查局向奇山县公安局侦查局提供了Tanh消费行为的相关文件,以供处理。
经审理,合议庭判处范春荣有期徒刑18个月,赔偿被害人2760万越南盾,并将450万越南盾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家预算。
方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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