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社交媒体礼仪

吉隆坡 DNUM_AFZBAZCACB 08:45

(Baonghean.vn)- 近期,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和传播含有诽谤、捏造、诋毁他人荣誉和名誉、歪曲事实、侮辱官员和当局荣誉和尊严的新闻、文章和图片。

多起违法案件

近期,义安省大量“网民”,特​​别是年轻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意识,进行诽谤、中伤他人的行为。误传在社交网络上严重损害组织声誉、个人荣誉和尊严的行为。此外,还有许多行为是故意以个人意图传播诽谤、捏造、中伤他人荣誉和尊严的信息。

N.V.H trú tại xã Thạch Sơn, huyện Anh Sơn bị công an triệu tập làm việc liên quan đến việc đăng tải bình luận kích động, đe dọa, xúc phạm danh dự cán bộ lên mạng xã hội Facebook. Ảnh tư liệu cẩm phu
居住在安山县石山乡的NVH因在Facebook上发布挑衅、威胁和侮辱性评论而被警方传唤。图片:Cam Phu

最近,2021 年 9 月 23 日,Thach Son 公社警察局(Anh Son)传唤并调查了居住在当地的 NVH(1972 年出生)在 Facebook 上发布挑衅、威胁和侮辱性评论的行为。

此前,石山乡警方通过网络监控发现一个名为“洪阮”(Hong Nguyen)的Facebook账户发布了侮辱和威胁石山乡官员的言论。NVH承认:由于对学校合并缺乏了解,他受到挑衅并发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言论。在与警方合作后,NVH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并已公开道歉,并承诺不再犯错。

同样,2021年7月31日,H.D.Q先生(生于1952年,居住在宜禄县宜长乡长安村)在其个人脸书H.H.账号上发布虚假信息,诽谤并侮辱县人民委员会官员的名誉和尊严。此前,他已被宜禄县警方传唤,就其在脸书上发布虚假信息侮辱他人名誉和尊严的行为进行调查。H.D.Q先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不再重犯,删除了相关帖子,并向被诽谤和侮辱的人道歉。

Ông H.Đ.Q trú tại huyện nghi lộc viết cam kết không tái phạm hành vi dùng facebook để bôi nhọ, xúc phạm cán bộ huyện. Ảnh tư liêu CANL
居住在宜禄县的H.D.Q先生承诺不再使用Facebook诽谤和侮辱县级官员。图片来源:CANL

此前,2020 年 10 月 27 日,杜良县警察局宣布了省警察局长的决定,对居住在江山西乡的黎英胜 (Le Anh Thang) 处以 750 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原因是其“在社交网络上提供和传播虚假信息、诽谤和侮辱机构和组织的声誉”。

此前,2020年10月15日晚10点,一个名为“Le Thang leanhthang”的脸书账号发布了一些虚假信息,诽谤并侮辱了人民公安部队的声誉。随后,Le Anh Thang承认上述脸书账号是其本人所有,并直接使用个人手机发布了这些虚假内容。

事实上,不仅在个人Facebook页面上,而且在访问群组页面时,都不难遇到诽谤、谴责和侮辱个人和组织的荣誉和尊严的图像和信息。

内容真伪尚不清楚,但已获得大量分享和评论。荣市公务员NTH女士曾因在某个招聘会的页面上发现一条指责她欠债的帖子而“哭笑不得”。帖子里的照片是从她个人Facebook上截取的,因为发帖人使用了虚假账号,H女士只好拍下这条虚假帖子的照片,并将其发布到个人页面上以自保。

2013年《宪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的身体不受侵犯,其健康、荣誉和尊严受法律保护……”。2015年《民法典》第34条也明确规定:“个人的荣誉、尊严和名誉是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

任何在社交网站上以捏造、歪曲或不真实的内容“诽谤”或中伤他人,以侮辱他人荣誉、尊严和名誉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处理。

严格处理

2018年《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与网络安全相关的禁止行为,包括禁止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经济活动,给国家机关或公务员工作带来困难,侵犯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6月17日,信息通信部还发布了社交网络行为准则。该准则要求组织和个人分享来自官方可靠来源的信息;行为举止应符合越南人民的道德、文化和传统价值观;不得使用仇恨性言论、煽动暴力、歧视地区、性别和宗教;不得发布违反法律的内容、侮辱荣誉、尊严、影响组织和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信息;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违反良好风俗和传统;不得传播虚假新闻、不实消息……引起公众愤怒,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

Ảnh minh họa
插图照片。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利用社交网络提供或分享虚假信息、虚假信息、歪曲信息、诽谤信息或侮辱机构、组织的声誉或个人的荣誉和尊严(第101条第1款a点)以及提供、交换、传输或存储和使用数字信息威胁、骚扰、歪曲信息、诽谤或侮辱组织的声誉或个人的荣誉、尊严或名誉(第102条第3款g点)的行为,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此外,第15/2020/ND-CP号法令第100条第3款a点关于违反建立社交网络的组织和企业责任的规定规定:对主动存储和传播虚假信息、虚假信息、诽谤、歪曲和侮辱组织声誉和个人荣誉和尊严的行为处以5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2015年《刑法》第155条规定,利用社交网络进行侮辱他人行为属于加重情节,可处以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造成被害人精神、行为异常,身体伤害率达61%以上,或者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可处以2至5年的有期徒刑。

通过多种不同形式传播明显捏造和不真实的内容的行为,例如:复制并通过消息、发布状态、在 Facebook 上评论等方式向许多人发送大量副本......可根据 2015 年刑法第 156 条以“诽谤罪”被起诉,最高刑罚为 7 年监禁。

Phiên tòa xét về tội “Làm, tàng trữ, phát tán hoặc tuyên truyền thông tin, tài liệu, vật phẩm nhằm chống Nhà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潘公海因“制作、储存、传播或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信息、文件和物品”而受审。图片由PV集团提供

特别是在社交网络上侮辱、诽谤公职人员的行为,除以侮辱他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按照抗拒执行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15年刑法第330条),最高可判处3年非监禁改造或者6个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社交网络侮辱、诽谤政府的行为也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制作、储存、传播、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信息、文件和物品(第117条),可处5至20年监禁;扰乱安全罪(第118条),可处5至15年监禁;利用民主自由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331条),可处以警告、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6个月至7年监禁......

Đối tượng Nguyễn Duy Hướng trú tại huyện Yên Thành sử dụng tài khoản facebook có tên “Bảo kiếm” để đăng tải nhiều nội dung xuyên tạc, phỉ báng chính quyền nhân dân. Ảnh tư liệu Đức Vũ
居住在安城县的阮维香(Nguyen Duy Huong)使用名为“Bao Kiem”的Facebook账户,发布了大量歪曲和诽谤人民政府的内容。照片:Duc Vu

事实上,近期,在义安省,一些个人利用网络空间发布和传播大量含有歪曲、破坏和煽动反对党、国家和地方政府内容的文章、图片和视频。

或利用敏感事件撰写、发布、分享含有诽谤政府、诽谤、侮辱公共机构活动、侮辱履行职责人员内容的图片、文章的,将受到处理。具有代表性的有:阮维香,1987年出生,居住于安城县;阮文林,1970年出生,居住于荣市同荣坊;潘公海,1996年出生,居住于义禄县义田社;陈德石,1952年出生,居住于演州县演新社;阮光荣,1981年出生,居住于荣市兴平坊……

除了职能部门参与落实监控和严格管理互联网及网络空间信息的措施外,还要及时发现并严厉处理违法行为。每个组织和公民都需要遵守行为准则,养成在社交网络上文明礼貌的习惯。同时,他们必须牢牢掌握法律规定,在他人利用社交网络诽谤其名誉和声誉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4条第4款,个人有权请求法院驳回对其荣誉、尊严和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任何损害个人荣誉、尊严和名誉的信息,发布在任何大众媒体上,必须由该大众媒体删除或更正。如果该信息由机构、组织或个人持有,则必须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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