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春山被判处死刑,河文深被判处终身监禁

September 29, 2017 11:29

今天上午,人民法院判处阮春山(Oceanbank 前总经理)死刑,判处何文深(Oceanbank 前董事会主席)终身监禁。

审判小组认为:何文深曾任Oceanbank董事会主席,2008年至2014年期间,Oceanbank存在多起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

Hà Văn Thắm, Nguyễn Xuân Sơn, Oceanbank, PVN
哈文谭.照片:明光

确定何文深的行为后,阮文焕(OceanBank原副总经理)、范公旦(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华氏潘(富美公司原董事长)、陈文平(中勇公司原董事长)等涉嫌违反信贷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贷款管理规定。

其中,Ha Van Tham 是主要责任人,Hua Thi Phan 是 Oceanbank 5000 亿越南盾的受益人,因此这两名被告人需要受到严厉惩罚。

陈文平和阮文焕只是雇员,因此应减轻刑罚。

审判小组认定: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BSC公司侵吞Oceanbank银行及客户资金690亿越南盾的犯罪行为中,何文深、阮春山二人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黄氏红图、范黄江虽无重大犯罪行为,但积极协助侦查机关工作,且二人家庭经济困难。因此,对被告人黄氏红图应予减轻处罚;仅对被告人范黄江判处缓刑,足以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关于支付额外利息造成1.576万亿越南盾损失一事,被告是Oceanbank协会的领导人,他们指示该银行整个系统支付额外利息。收款的主要客户是石油和天然气集团。

被告及其律师辩称,支付贷款范围外的利息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只是违反了2011年第02号通知的规定,应受处罚。然而,评估结论显示,这1.576万亿越南盾也用于Oceanbank领导的个人目的。支付贷款范围外的利息超过了国家银行规定的最高利率上限(不超过14.5%/年),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Oceanbank的财务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行政措施无法纠正。

Oceanbank 所花掉的 15,760 亿越南盾全部违规,无法收回。这还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加剧了影响国民经济的通货膨胀,并侵犯了国家的管理权……

值得注意的是,向油气单位支付额外利息,实际上是向油气单位领导支付利息,这种行为会导致其他后果。

Hà Văn Thắm, Nguyễn Xuân Sơn, Oceanbank, PVN
阮宣子.照片:明光

虽然阮春山已不在Oceanbank任职,但他仍通过阮明秋在外支付利息,因此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陪审团还裁定,被告人(Oceanbank 总部官员)还必须对非法支付利息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阮春山和何文深贪污行为,审判小组作出如下判决:在法庭上,阮春山承认,他从何文深处收取钱财,然后将其支付给宁文琼,用于外交费用、度假等。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阮春山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确定被告人如何使用这笔钱对于认定其犯罪行为没有意义,因此需要对被告人阮春山判处重刑。

对于 Ha Van Tham 来说,由于他坦白认罪,法官小组认为仅对他判处有期徒刑就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小组判决:

哈文坦(45岁,原海洋银行董事长):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因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因在信贷机构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贷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总刑罚是终身监禁。

阮春山(55岁,原海洋银行总经理):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因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产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对阮春山的最终惩罚是死刑。

阮明秋(44岁,原海洋银行总经理、董事长):因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之便侵占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阮文焕(40岁,前Oceanbank副总经理):因滥用职权、职务侵占财产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因在信贷机构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贷款的规定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黎氏秋水(40岁,原海洋银行副总经理):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有期徒刑6年。

武氏水阳(37岁,原大洋银行会计及国内交易部主任):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四项。

阮氏娥(37岁,原大洋银行总会计师):因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42个月。

阮怀南(40岁,原首都资源局局长):因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42个月有期徒刑。

阮氏秋宝(44岁,原Oceanbank零售银行业务总监):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36个月有期徒刑。

杜大桂庄(41岁,原大洋银行个人客户部主任):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

阮春胜(38岁,原大客户与战略合作伙伴部副主任)因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

阮氏明芳因他正在重病治疗中,案件暂时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不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陪审团判决:

黄氏红图(34岁,BSC公司原董事长):因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判处36个月缓刑。

范黄江(42岁,BSC公司原总经理):因滥用职权、职务侵占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范公丹(52岁,前天成集团董事长):因违反信贷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贷款规定而被判处14年监禁。

陈文平(51岁,原中勇公司总经理):因违反信贷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贷款规定而被判处4年监禁。

华氏潘(70岁,富美公司前董事长):因在信贷机构经营活动中违反贷款规定而被判处17年监禁。

对34名被告人担任大洋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罪,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个月至三十六个月不等,缓刑。

该小组还判处部分被告人非监禁改造。

据越南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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