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处理报纸上提出的问题

February 20, 2013 17:09

(Baonghean) - 2012年10月4日,乂安报刊登了《南盛县森林登记制度不规范:将公有土地“变为”私有土地》一文,2012年10月9日又发表了《应严肃处理将公有土地“变为”私有土地的行为》一文,其中反映:1995年,县人民委员会向南盛乡合盛村黄文涛先生核发了森林登记册,其中重叠了部分居民的住宅用地和林业生产用地。2012年8月1日,结合公民的投诉,安盛县人民委员会主席签发了第3911/QD-UBND号决定,成立工作小组,对1995年南盛乡黄文涛先生分配土地和核发森林登记册的情况进行审查; 2013年2月6日,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向乂安报社发出第130/UBND.TN号公函,内容如下:

在核实、审查和对话过程中,2013年1月2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01/TB-UBND号通知,公布了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就报告所提出的问题解决的结论如下:

1995年,县人民委员会向黄文涛先生颁发了第01号白色森林登记册,面积90.1公顷,涵盖南城乡合城村28户长期稳定居住的居民住宅用地(县人民委员会于1995年颁发土地使用证),以及51户拥有林业生产用地的居民。处理意见为:撤销、注销黄文涛先生的森林登记册。

具体来说:根据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潘文选先生在对话会上就解决人民反映的问题所作的结论的第01/TB-UBND号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 县人民委员会于1995年12月20日向黄文涛先生核发第01号白色森林登记册,面积为90.1公顷,涵盖28户长期稳定居住并于1995年由县人民委员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居民的住宅用地和51户拥有农业和林业用地的居民。同时,上述森林登记册是违反规定的,因为当时,政府于1995年3月15日核发的第02/CP号关于将林地分配给组织、家庭和个人用于林业目的并长期稳定使用的法令已经生效。县人民委员会向陶先生核发的白色森林登记册不符合第02/CP号法令的规定(根据02/CP号法令核发的森林登记册是绿色森林登记册),但仍遵循已经过期的先前规定。

如果陶先生家属能够向工作组提供上述90.1公顷土地的相关原始文件,县人民委员会将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依法建议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并注销县人民委员会于1995年向黄文涛先生颁发的第01号森林登记,因为森林登记与该家属的土地权利相重叠;指示南盛乡人民委员会指导陶先生家属及相关家属依法行使合法权益。

- 确认南盛乡合盛村已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且与陶先生林业登记册重叠的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受到保护。如无法确定林地所有者,南盛乡人民委员会将依法管理土地资金。

- 为保障南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解决当地人民的就业问题,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将对照法律规定,建议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指示,确保已由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开采许可证的南成乡Len Voi采石场区域内的矿产活动正常进行。

- 责成工作组处理请愿书,建议县人民委员会指示有关组织和个人严肃审查1995年制定程序和向黄文涛先生颁发森林登记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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