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阿洛镇人民委员会回应公民请愿
(Baonghean) - 义安报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刊登第 167/PC.BD/BNA 号公函,内容涉及转交门炉镇义新坊第 6 区阮德怀先生的请愿书,内容如下:
- 投诉称,1986年,宜禄县宜新乡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授予他一块面积为250平方米的地块,现位于库阿罗镇宜新坊6号小区。他紧邻这块已获批准的地块,又开垦了另一块地,但政府只批准了开垦地块的土地,而这块地块是宜新乡人民委员会于1986年由镇人民委员会授予他的……(接第1页)
2008 年,Cua Lo 镇人民委员会将其授予 Tran Duc Thiet 先生。
- 指控义新坊人民委员会多名干部和党员相互勾结,办理向陈德切先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手续,将面积为 359.5 平方米的地块出售牟利(据怀先生称,该地块属于他的使用权)。
2014年5月13日,乂安报社收到库阿罗镇人民委员会第532/UBND-TT号公函,回复如下:
1. 阮德怀先生投诉的内容已由门炉镇人民委员会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第50/QD-UBND号投诉处理决定,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阮德怀先生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投诉,2008年宜新坊人民委员会向陈德切先生提出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地块源于宜新乡人民委员会于1986年授予他的地块,这是虚假投诉。
关于Tran Duc Thiet先生在地块编号07号地块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档案,面积为359.5平方米,根据旧Cua Lo镇的土地出让文件,Thiet先生是拥有土地出让文件的住户,符合2003年《土地法》第50条第1款;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07年12月19日第146/2007/QD-UBND号决定第3条的规定,出让面积为250平方米的土地没有明确写明是住宅用地还是园地,所以只出让了2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和50平方米的园地。由于该地块的现状尚未投入使用,也没有边界围栏,因此无法确定增加的109.5平方米面积是由于土地复垦造成的。因此,区土地使用登记委员会必须准备卷宗,按照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请求国家依法收回该105平方米的土地进行管理。
2. 关于阮德怀先生的检举内容,根据越南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4年2月11日,门罗镇人民委员会已发出第72/UBND-TTr号批示,将阮德怀先生的上述检举内容转交门罗镇党委检查委员会依据职权处理。
库阿洛镇人民委员会
库阿洛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