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征收管理的决定

September 24, 2012 17:43

(Baonghean.vn)-2012年9月19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第68/2012/QD-UBND号决定,关于乂安省矿产资源开采、收购活动征收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的管理。

《决定》明确规定:在义安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收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税费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


2- 单位和个人购买矿产资源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有卖方开具的发票。卖方无发票的,买方应当就无发票购买的矿产资源量代为申报缴纳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

该决定还责成义安省税务局组织实施,指导纳税人、缴费人落实上述内容和税费管理法的规定。


责成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和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按照各自职责任务,指导辖区内税务机关加强对开采、收购、使用矿产资源申报、缴纳税款和环境保护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安俊(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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