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委员会回应阮氏花女士的请愿
(Baonghean)-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收到居住在河内市二征夫人郡黎大行坊万湖2号49巷40号的阮氏花女士的诉状,要求归还荣市(现荣市洪山坊)第3坊高升街143A号公寓的110平方米土地,理由是:1963年,荣市当局要求她家搬迁到其他地方,将土地交给Tien Phong合作社管理和使用;目前,花女士仍保留着上述公寓的原始文件。
(Baonghean)-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收到居住在河内市二征夫人郡黎大行坊万湖2号49巷40号的阮氏花女士的诉状,要求归还荣市(现荣市洪山坊)第3坊高升街143A号公寓的110平方米土地,理由是:1963年,荣市当局要求她家搬迁到其他地方,将土地交给Tien Phong合作社管理和使用;目前,花女士仍保留着上述公寓的原始文件。
2014年6月19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第797/UBND.KT号文件,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主持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对阮氏花女士的请愿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依法解决公民请愿问题。2014年7月29日,自然资源与环境厅颁发第3053/STNMT-TTr号文件,汇报省人民委员会交付的任务落实情况。经审议后,省人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21日向阮氏花女士颁发第6039/UBND-KT号文件,内容如下:
1. 阮氏花女士要求国家归还荣市(现荣市红山坊)第3坊高胜街143A号公寓110平方米土地的诉求,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26条第5款、2003年11月26日国会第23/2003/QH11号决议第1条的规定,不具有对价和结算效力,理由是:阮氏花女士要求国家归还的土地,自1963年至今,已按照国家规定转让给他人使用,具体如下:
- 1963年,乂安省人民委员会指定Tien Phong合作社使用(2001年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目前,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已指定 Him Lam Tien Phong 股份公司为实施联排别墅项目的投资者。
2. 荣市人民委员会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在 1416/UBND-TNMT 号公文中回复阮氏花女士,表示不承认阮氏花女士对旧土地的索取符合法律规定。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