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委回应春林公社(南丹)部分市民

September 12, 2013 10:47

(Baonghean)-根据省人民委员会 2013 年 7 月 3 日主持召开的会议的结果和省督察局 2013 年 6 月 14 日第 369/TTR-P4 号文件关于全面检查南丹县春林乡部分居民关于国家开垦土地修建林江沿岸道路时给予补偿和支持的问题的投诉处理情况和督察后处理情况的报告和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签发第 4978/UBND.KT 号批示答复如下:

1.同意南丹县人民委员会制定并批准补充利息支持计划,用于支持南丹县春林乡被征地农户此前已获批准但尚未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利息支持期限自补偿计划批准之日起至利息支持计划批准之日止。利息率按照越南国家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

2.责成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重点指导解决尚未解决的公民诉求内容、省人民委员会在处理诉求决定和指导文件中所赋予的任务;在审查公民诉求后彻底解决。

宣传动员公民服从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掌握情况,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和建议,指导处理本地区出现的问题。

2013年9月30日前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实施结果。

3. 指派交通厅厅长就南丹县征地拆迁补偿委员会要求列入预算的212,870,300越南盾(南丹县春林乡农户土地补偿款)的处置提供咨询意见(因农户尚未收到该笔款项),以确保农户的资金来源。

4.财政部负责主持、配合交通运输部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按照批准的利息支持计划,落实春林乡居民家庭利息支持金额。

5.责成省督察院督促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全面落实本文件所指派的内容。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完成所指派的任务后,如居民仍不同意,则应组织对话,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文件形式结束此案。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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