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者的土地使用费奖励
(Baonghean.vn)- 企业问:我的公司被省人民委员会分配了土地来实施社会住房项目,那么我的公司在土地使用费方面将享受什么优惠?
乂安税务局答复如下:根据国会 2014 年 11 月 25 日第 65/2014/QH13 号住房法第 58 条第 1 款 a 点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者的激励措施
1.企业、合作社参与投资建设不以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资金来源或形式用于出租、分期付款购买或出售的社会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a)对国家划拨或者出租的用于投资建设社会住房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
- 根据政府于2021年4月1日颁布的第49/2021/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政府于2015年10月20日颁布的第100/2015/ND-CP号法令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条款,现规定:
“8.废除第5款;对第9条第1款、第4款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a) 对第1条进行如下修改和补充:
“1.未使用公共投资资金或未利用外国资本进行公共投资的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项目投资者,按照《住房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a点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具体如下:
a) 免征国家划拨或租赁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包括社会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商业营业设施建设用地资金。
国家划拨土地或者从其他组织、家庭或个人手中接受用于建设社会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项目投资者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或者项目投资者已经缴纳的20%土地基金的土地使用费,由省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退还或者扣除项目投资者对国家的财务义务,包括补偿费和场地清理费用(如有);
b)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项目(含使用20%土地基金的项目)范围内,用于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住宅总土地面积的20%用于投资建设商品住房,以抵消投资成本,有助于降低保障性住房的出售价格、出租价格、分期付款购买价格,降低投资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运营服务成本;
b) 对第4条进行如下修改和补充:
“4.项目投资者在住房法第58条第1款d点规定的社会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投资费用,由省人民委员会给予全部或部分支持。
对仅投资建设租赁型社会住房的,将支持其技术基础设施系统建设的全部投资成本。
如果投资者在土地划拨或土地租赁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社会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省人民委员会应支持将该项目的技术基础设施系统与该地区的共同技术基础设施系统对接。
根据上述规定,对未使用公共投资资金或未使用外资进行公共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项目投资者,免征国家划拨或出租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包括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商业营业设施的土地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