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者的土地使用费激励

义安税务局 October 23, 2023 14:00

(Baonghean.vn) - 企业问:我的公司被省人民委员会分配了土地来实施社会住房项目,那么我的公司在土地使用费方面将享受哪些优惠?

乂安税务局答复如下:根据国会2014年11月25日第65/2014/QH13号住房法第58条第1款a点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者的激励措施

1.企业、合作社参与投资建设非以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资金来源或方式用于出租、分期付款购买或出售的社会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a) 投资建设社会住房,由国家划拨或出租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

- 根据政府于2021年4月1日颁布的第49/2021/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政府于2015年10月20日颁布的第100/2015/ND-CP号法令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条款,其规定:

“八、废除第五条;对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a) 对第1条进行如下修改和补充:

“1.未使用公共投资资金或未利用外资进行公共投资的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项目投资者,按照《住房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a点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具体如下:

a) 免征国家划拨或租赁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包括社会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商业营业设施的土地资金。

国家划拨土地或者从其他组织、家庭或个人手中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将土地面积用于建设社会住房,或者项目投资者已经缴纳20%土地基金的土地使用费时,省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退还或者扣除项目投资者对国家的财政义务,包括补偿费和场地清理费用(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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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忠都坊古政兰街的忠都股份公司为工人和低收入者提供的社会住房区。图片来源:阮海

b)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项目(含使用20%土地基金的项目)范围内,用于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住宅用地总面积的20%用于投资建设商品住房,以抵消投资成本,有助于降低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租赁价格、分期付款价格,降低投资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运营服务成本;

b) 对第4条进行如下修改和补充:

“4.项目投资者在住房法第58条第1款d点规定的社会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投资费用,由省人民委员会给予全部或部分支持。

投资建设仅用于出租的社会住房的,将支持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全部投资成本。

如果投资者在土地划拨或土地租赁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社会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省人民委员会应支持将项目中的技术基础设施系统与该地区的公共技术基础设施系统对接。

根据上述规定,对未使用公共投资资金或未利用公共投资引进外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项目投资者,免征国家划拨或租赁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包括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商业经营设施的土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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