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者可享受土地使用费优惠
(Baonghean.vn)——企业问:我公司被省人民委员会分配了一块土地来实施社会住房项目,那么我公司在土地使用费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义安省税务局谨答复如下:根据2014年11月25日国民议会通过的第65/2014/QH13号住房法第58条第1款a项规定,有如下规定:
“第58条. 对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者的激励措施
1. 参与投资建设社会住房的企业和合作社,不使用本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资金来源或形式进行租赁、分期付款或出售,享有下列优惠:
a) 国家分配或租赁用于投资建设社会住房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
- 根据政府2021年4月1日颁布的第49/2021/ND-CP号法令第1条第8款的规定,该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15年10月20日颁布的第100/2015/ND-CP号法令(关于社会住房的开发和管理)中的若干条款,特此规定:
“8. 废除第5款;修改和补充第9条第1款和第4款如下:
a) 对第1条进行如下修改和补充:
“1. 根据《住房法》第58条第1款a项的规定,不使用公共投资资金或外国公共投资资金的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免缴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具体规定如下:
a) 免征国家分配或租赁的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包括经主管机关批准在社会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用于建设商业设施的土地资金。
省人民委员会应当考虑并决定,在以下情况下,项目投资者向国家缴纳的财政义务(包括补偿金和场地清理费用)是否予以退还或扣除:国家分配土地时,投资者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或者,投资者已从其他组织、家庭或个人处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用于建设社会住房;或者,项目投资者已缴纳20%土地基金的土地使用费。
b) 在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项目范围内(包括使用20%土地基金的项目),用于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住宅用地总面积的20%预留用于商业住房建设投资,以抵消投资成本,有助于降低社会住房的售价、租金和分期付款价格,并降低社会住房投资后的管理和运营服务成本;”
b) 对第4条进行如下修改和补充:
“4. 根据《住房法》第58条第1款d项的规定,省人民委员会应为社会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技术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提供全部或部分投资费用支持。
如果投资仅用于建设出租型社会住房,则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全部投资成本将予以支持。
如果投资方在土地划拨或租赁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社会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省人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该项目的技术基础设施系统与所在区域的通用技术基础设施系统对接。
根据上述规定,不使用公共投资资金或外国公共投资资金的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免缴国家分配或租赁的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包括主管机关批准的社会住房建设项目范围内用于建设商业经营设施的土地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