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多名官员进行纪律处分,并提议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2021年11月2日至4日,中央监察委员会在河内召开第八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陈锦秀主持会议。
在本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审查并得出结论如下:
一、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审查2016-2021年卫生部党委执行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的检查结果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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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监察委员会主任陈锦图主持了会议。 |
卫生部党委违反党的行动方针和党委工作条例,缺乏责任感和领导松懈,放任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多个单位、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以及个人在制度建设和政策宣传工作中违反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在药品进口许可、合资经营、招标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等方面违反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许多干部和党员受到纪律处分,一些干部和党员受到刑事起诉。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造成了国家资金和资产的损失和浪费,损害了医疗保险基金,严重影响了党的指导方针、国家政策和法律,引起了社会的强烈愤慨,对党的组织和卫生部门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鉴于卫生部党的执行委员会、若干个人及相关党委会、组织违反规定的内容、性质、程度和后果;依据党的关于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采取纪律处分的规定:
1. 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采取纪律处分:
对卫生部党委常委会(2015-2020年任期)、药品管理局党委(2010-2015年任期)、白梅医院党委常委会(2015-2020年任期)予以警告。对药品管理局党委(2015-2020年任期)予以训诫。
- 将白梅医院的领导和前领导开除出党,其中包括:阮光俊 - 河内心脏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前院长;阮国英 - 前党委书记、前院长;阮玉贤 - 医院前副党委书记、前副院长。
- 解除阮明俊同志(原党组书记、医疗设备建设司司长)、阮建胜同志(原党组书记、卫生部重点医疗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卫生部专科医疗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的一切党内职务。
- 受到训诫的同志:阮长山——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阮世盛——党组书记、传统医药和药房管理司司长;武俊强——卫生部党组委员、党组书记、药品管理局司长;阮智勇——党组书记、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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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副部长阮长山。 |
2- 中央监察委员会建议政治局和书记处审议并惩处2016-2021年任期卫生部党委及下列同志:阮氏金仙——中央干部保护和保健委员会主任,原中央委员,原中央书记,原中央书记,原卫生部长;张国强——中央委员,卫生部副部长。
中央监察委员会将继续审查和惩处上述违规、有缺陷的若干党组织和党员;同时要求党的执行委员会和卫生部党委常委会指示纠正违规、有缺陷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审查责任并予以惩处。
二、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审查2017-2022年越南红十字会党委存在违规行为的检查结果时发现:
越南红十字会党委违反了党的行动原则和党的工作条例;缺乏责任感,领导松懈,放任常委、中央常委、若干单位和个人在组织人事工作、财务管理、中央办公室下属新闻机构的规划、安排和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违规和不足。
阮氏春秋同志(原党委书记、原主席)、阮海英同志(党委委员、副主席、总书记、中央办公厅党委书记)、陈国雄同志(党委委员、副主席)、邓明珠同志(原党委委员、原组织委员会主任、原中央办公厅主任)共同对越南红十字会党委的违规行为和不足之处负有责任;对履行职责和任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不足之处负有个人责任。丁伯俊同志(党组书记、原《人道与生活》电子杂志总编辑)作为党组负责人,对党组违规行为和不足之处负有责任;对管理记者和工作人员团队中的多项违规行为和不足之处负有直接责任;并对中央通讯社的组织安排提出违反规定的建议。
上述违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引起了内部不满,对党组织和越南红十字会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以至于必须考虑采取纪律处分。
三、审查中央检查委员会对河南省委常委会监督结论执行情况,中央检查委员会发现河南省委常委会认真遵守、积极执行本结论所列要求;指导纠正违规和不足;开展检查,查明违规行为,审查责任,考虑、处理并建议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采取纪律处分。
中央监察委员会要求书记处考虑对河南省2016-2021年度省委和原省委副书记、原省委书记、原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春东同志进行纪律处分,同时要求省委常委继续认真落实《监察结论》中指出的内容。
四、中央监察委员会审查了省委常委和省委监察委员会对2015-2020年期间党内检查、监督和纪律任务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以及对莱州省委常委对党内财务状况的检查结果,发现:
除了上述优势外,省委常委会和莱州省委检查委员会在领导、指导、组织党内检查、监督和纪律执行工作以及管理和使用党的财务资产方面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省委常委会和莱州省委检查委员会认真反思、吸取经验教训,及时克服已指出的局限性和不足。
在本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还讨论并征求了中央执行委员会2021年10月25日关于党员不得从事事项的第37-QD/TW号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的意见,并审议和决定了其他一些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