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员会对《住房法》项目进行了初步审查。

March 6, 2014 20:22

3月6日上午,国会法律委员会对《住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住房法》实施近八年来,住房领域取得了重要成就。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住房法律文件的实施也暴露出诸多不足和局限性。

Bộ trưởng Bộ Xây dựng Trịnh Đình Dũng phát biểu tại phiên họp. (Ảnh: An Đăng/TTXVN)
建设部部长郑廷勇在会上发表讲话。(图片来源:An Dang/VNA)

目前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是,现行《住房法》没有规定地方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计划,特别是没有明确规定在建设规划审批时需要投入土地资金,也没有对各类住房的开发调配资源进行规划。这导致住房开发泛滥,盲目跟风,不按规划发展,造成住房供求失衡,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住房不足,贫困户住房困难,高端住房过剩。

现行新法主要以市场机制规范住房开发,缺乏明确的机制和政策,没有明确国家、组织和个人在保障性住房开发中的职责。因此,近年来,企业只注重商品房开发,而许多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开发重视不够……

另一个缺陷是,《房屋法》对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不够严格、不合理,没有保障房屋所有者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很多情况下,房屋买卖已经完成,但因他人不拥有所有权或者不符合过户条件而无法过户……这些是导致需要研究制定《房屋法(修正案)》的主要缺陷。

起草委员会表示,《住房法》(修正案)建立在这样的观点之上:住房建设必须体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各地不同阶段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和方案;住房建设必须确保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同步,满足建设质量、建筑风格、景观设施、环境要求,适应国家不同发展阶段。

发展公寓、独栋住宅等多元和谐的住房类型,满足社会各阶层居民住房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建立相应的住房金融机构,使企业和全社会特别是社会政策受益者和低收入者能够获得改善住房条件的信贷资金;逐步满足各阶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政府提出了10组需要修改的问题。《住房法》(修订草案)共13章178条。与现行《住房法》9章153条相比,本次草案增加了4章25条。

经讨论,多数意见赞同《住房法(修正案)》制定的观点和要求。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须明确住房建设首先是人民的责任。国家的责任在于制定政策,鼓励和创造条件,为个人建设住房、组织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住房创造条件。但评估认为,一些提案尚未在市场机制下为政策受益者、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合理的住房解决方案,仍然带有国家“补贴”机制的痕迹。

草案的适用范围比现行法律更为广泛。因此,除个人住房外,用于开发和出租的建筑工程,例如学生宿舍、职工宿舍、旅游区、生态区、度假区内的酒店、汽车旅馆、体育设施以及现有住宅区内的酒店、汽车旅馆,甚至军营和警察营房,都被视为住房,受本法的管辖。

有意见认为,虽然规制范围有所扩大,但主要集中在按项目建设的住房领域,而个人住房、城镇既有住房和农村居民点住房在该法中尚未得到真正重视和合理调整;建议起草机关明确规制范围,仅规范其他法律未规定的特定住房内容;继续审查修改不适当的内容或对其他法律中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以保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并依据法律颁布法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代表阮士强认为,该法律草案缺乏对住房的统一规范,导致任何人即使不符合一般条件,也可以随意建造房屋。这位代表认为,这正是近年来房屋超薄现象的根源。

报告指出,目前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与草案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一致,即个人之间买卖、租赁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自买受人或者承租人支付全部价款时起;个人之间赠与或者交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自赠与人或者交换人将房屋交付给赠与人或者交换人时起。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之间买卖、赠与、租赁、交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自合同经过公证或者认证时起。

对此,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是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权益;建议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为在土地管理机关直属土地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但法律规定继承开启的情形除外。

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流转时间限定在不同时期,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附着于土地的财产证的颁发则采用统一的形式同时发放。

社会委员会代表阮氏金水也建议,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在主管国家机关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但继承的情况除外,根据民法的规定;同时,有必要制定补充规定,以确保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合法权益......

关于2%公寓楼维修基金的管理,不少意见认为,将2%公寓楼维修基金确定给公寓楼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局(建设部门)管理,不合理,与区房屋管理局的职责任务不符。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很多意见都认为,由公寓楼的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2%的维修基金,因为这笔钱是由公寓业主缴纳的,管理委员会是由公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公寓业主,所以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是合理的,也是符合现实的。

阮士强代表等多位意见建议,应严格规定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运作机制,防止在委托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管理2%维修基金时可能出现的风险……

对审议会上的意见进行了分析,明确了社会住房发展基金、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的住房所有权、建设公共住房的投资项目等问题......

建设部部长郑廷勇代表起草委员会听取并澄清了代表们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起草委员会将根据本次审议的意见,抓紧完成《建筑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今年3月举行的国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

据越通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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