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务委员会对修改后的土地法作出评论。

September 13, 2013 18:53

9月12日下午举行的国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的若干重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了讨论和提出意见。



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阮明光提交了听取意见的报告。(图片来源:Phuong Hoa/VNA)

国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起草机关接收和修改法律草案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该法律草案经过精心、认真、负责、程序严格地制定。

国会副主席黄楚留强调,草案较以往提交的草案有了很大进步,更加细致,并朝着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方向发展。

为回应人民和国会代表对土地使用违法行为收回土地规定的可行性的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第67条第1款a点,规定对已经划拨、出租、国家认可的土地,以及因土地使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仍继续违法使用土地的,国家将收回土地。

关于在作出执行决定前就补偿安置支持方案与民众进行公开对话的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已在法律草案第74条第4款b点中增加。执行委员会将动员、说服并与受执行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对话。如果受执行的个人和组织遵守,执行委员会将制作遵守记录。土地移交应在制作记录之日起30天内进行。

土地收缴——这一最受选民和国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国会常务委员会已进行了深入讨论。关于国家为社会经济发展目的收缴土地的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为实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已安排了用于各种用途的土地资金,包括用于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土地资金。符合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项目必须由国家收缴土地,以确保其实施。

为限制任意征用土地,草案第63条专门规定了国家为发展社会经济而必须征用土地的项目和工程;并补充规定,建设新城区、新农村住宅区、城市装饰、农村住宅区、产业集群、大规模矿产开采、集中农林水产加工区等项目和工程征用土地必须经省人民议会批准。

不过,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表示,需要审查用于国家公共利益的土地收回和用于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工程的土地收回的具体情况,因为很多人会认为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收回也可以与国家公共利益相一致,这种模糊性将导致实施困难。

潘忠利认为,有必要明确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的土地收回的目的和权限。国会主席阮生雄、副主席黄玉山、王主骐和国会社会委员会主席张氏梅也持同样的观点。

张氏梅女士承认,第62条主要规定目的,第63条规定权限,项目应研究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黄玉山副主席赞同将第62条和第63条合并,并表示,该法草案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上述两条,因为为经济社会发展目的收回土地的情况也包含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很难明确规定这个问题。

国会主席阮生雄表示,有必要明确第62条和第63条,完善用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防安全以及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土地收回问题,这些规定必须确保符合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修改内容。此外,还应明确规定哪一级有权决定土地收回事宜。

国会主席阮生雄建议,对于国家不接管、由个人和企业自行协商的项目,法律草案应明确规定其顺序和程序。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冯国贤建议,应层层规范土地收回限额,限制地方权力,避免大面积收回。

关于国家收回土地补偿费计算的土地价格调节问题,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改变用途后的土地价格上涨是由国家决定的,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部分增加的价值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调节。

冯国贤先生赞同上述规定,并表示,必须考虑对民众的补贴因素,在扣除投资额后,国家应根据因基础设施投资而产生的土地价格差额,计算出一定比例补贴给民众,这比全部纳入预算更令人满意。企业投资的项目也应本着为企业创造条件的精神进行补贴和分配,兼顾国家、民众和企业三方的利益。冯国贤先生强调,明确补贴比例,才能更好地满足民众的需求,也才能更好地解决土地纠纷。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还建议对规划中土地和已公布出售的土地进行严格监管;审查土地使用权登记处、土地开发基金和土地基金开发组织三个机构,因为它们的职能和任务存在交叉。针对许多工业园区承诺在收回土地并建厂后立即为收回土地的居民创造就业机会,但居民仍然没有工作,并因各种原因被解雇的情况,张氏梅建议法律应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机构在土地收回过程中的责任,并解决对居民的支持问题。

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已于今年6月第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上提交国会代表进行第一次意见征求,随后经过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并完成了提交国会代表第二次意见征求的环节。

土地收回问题和《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些重要内容将在9月底举行的专门国会会议上继续讨论,然后提交国会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越通社-L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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