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反腐败法(修正案)》草案
9月18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政府监察长黄风正代表政府提交的《反腐败法(修正案)》草案。
国会第11届常务委员会。
根据国会2012年立法计划,《反腐败法》(修正案)草案将于10月份国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政府意见认为,现行《反腐败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在机关、组织、单位活动中缺乏公开透明的落实;在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工作调动等方面缺乏公开透明的落实;在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方面缺乏公开透明的落实;在国家对反腐败工作的管理方面缺乏公开透明的落实。
许多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同意全面修改《反腐败法》的观点,并表示只修改重要内容,如在人事工作中落实民主、公开、透明,特别是在录用、谋划、任用、调动、轮换、考核、奖励、纪律处分等环节;严格执行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财产收入公开规定,在工作场所公开财产收入申报情况;逐步扩大申报范围和公开财产收入申报结果的范围;创新反腐败工作领导机构、指导机构和常设机构的模式和组织运作方式,提出建议等。
原因是,由于准备时间较短,《反腐败法》的实施情况尚未进行充分总结和评估,仅作了初步总结,而修订草案预计只需一次会议通过。
国会主席阮生雄建议,通过初步审议,先对现有可行的问题进行修订,对不可行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后再进行修订。
工作资产披露
对于财产及收入申报对象的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多方意见认为,不应扩大对象,因为财产申报及透明化仍流于形式,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较低,扩大对象并不能解决很多问题。
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建议,草案应明确资产和收入申报及透明化的相关内容,如核查和出具结论的主管部门,申报人的责任,核查结论的使用范围,问责机制,核查的顺序、程序、时间、协调关系,申报和核查中的投诉及投诉处理等。
政府、监察机构和国会常务委员会部分成员提交的意见书指出,财产和收入申报应仅在个人工作单位进行,以加强申报责任,确保资产合法性。
反腐败指导委员会规章的三个选项
根据越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的结论,政府提出了修改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条例的三项方案。
根据第一种方案,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设在政治局,由总书记担任主席,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全国的反腐败工作。中央内务委员会是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种方案是,有必要在修订后的反腐败法中设立指导委员会,以确保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的一致性。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任务、权限和运作细则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种方案将指导委员会定义为党的机构,而不是国家机构,因此修改后的法律将不再规定该机构的设立、组织、任务、权限和运作规则。
司法委员会审查了这些内容后认为,如果按照第一种方案,国会的法律文件就无法规范党的机关的组织、运作和职能。
同样,选项2指的是前所未有的情况,即国会常务委员会规范由总书记领导的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的组织、运作、职能和任务。
审查机构表示赞同方案三,认为该方案体现了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的精神,符合现行法制建设的先例。同时,该方案仍然确保了党和国家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中的领导地位。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符合党的文件中的规定,是合理的。
许多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也对方案三表示赞同。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