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吃烤肉米粉,结果“偷”了老板的手机。
(Baonghean.vn)——维文利(Vi Van Ly)买摩托车失败后,和父亲以及两个朋友去了位于归合县三合乡的一家烤猪肉面馆吃午饭。去洗手间的时候,路过厨房,他看到一部手机正在充电,便拿走藏在裤兜里,然后回家了。
2月28日下午,归合县人民法院对居住在连合乡的被告人维文利(1990年出生)提起“盗窃财产”罪的公开刑事审判。
根据起诉书:2018年11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李某、他的父亲以及两位朋友Vi Van Lam和Lang Manh Thach(均居住在连合乡)前往谭合乡的一家摩托车店购买摩托车,但未能成功。当天上午11点左右,四人前往Ha Ngoc Lam先生的烤猪肉面馆吃午饭。
这时,李某去洗手间路过厨房,看到桌上放着一部正在充电的三星J810手机,便心生偷窃之念。他走近手机,把它放进了裤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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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维文利在法庭上。照片:潘江 |
大约十分钟后,李和他的父亲以及两个朋友一起离开。当他们到达周禄路口时,李的父亲和石先生乘坐同一辆车回家,而林先生则开车送李回镇上玩。这时,李拿出手机,关机,用牙签取出手机里的SIM卡,然后扔到路边。下午六点,李回到家,把偷来的手机藏在橱柜里。
第二天早上,李拿出偷来的手机开机,却无法解锁密码。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后,当天下午,李前往归合警察局自首。
在调查机构,李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归合县财产估价委员会第69号结论,这台二手三星J810手机价值500万越南盾。
在偷窃手机的过程中,李没有和陪同他的人商量,这些人也不知道李犯了偷窃罪,所以他们并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
至于受害者 Ha Ngoc Lam 先生,他已经取回了自己的财物,所以不要求赔偿。
鉴于上述行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维文利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2个月,违反2015年刑法第173条第1款“盗窃财产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