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吃bun cha并“偷”了店主的手机。

潘江 February 28, 2019 19:48

(Baonghean.vn)- 维文里(Vi Van Ly)买不起摩托车后,和父亲以及两个朋友去了三合乡(Quy Hop)一家烤猪肉面店吃午饭。上厕所时,他路过厨房,看到一部手机正在充电。维文里拿起手机藏进口袋,然后就走了。

2月28日下午,归合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魏文黎(1990年出生),住连合乡,因犯“盗窃财物”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起诉书称,2018年11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居住在连合乡的李某及其父亲以及两名朋友魏文林(Vi Van Lam)和郎孟石(Lang Manh Thach)前往三合乡一家摩托车店购买摩托车,但未能买到。同日上午11点左右,四人前往河玉林(Ha Ngoc Lam)先生的烤粉丝店吃午饭。

此时,Ly上厕所途经厨房时,发现桌上有一部正在充电的三星J810手机,遂产生盗窃意图,走近手机并将其放入裤兜。

Bị cáo Vi Văn Lý tại tòa. Ảnh: Phan Giang
被告人魏文黎在法庭上。图片来源:潘江

大约10分钟后,Ly和他的父亲以及两个朋友一起离开了。当他们到达Chau Loc公社的十字路口时,Ly的父亲和Thach乘车回到了Lien Hop,而Lam则开车送Ly回城里玩。这时,Ly拿出手机关机,用牙签取出SIM卡,扔在路边。下午6点,Ly回到家,把偷来的手机藏在橱柜里。

第二天早上,李某拿出被盗的手机并开机,但无法解锁密码。李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当天下午便前往贵合警局自首。

在侦查机关,Ly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归合区财产估价委员会第69号结论,这台二手三星J810手机价值500万越南盾。

在盗窃手机的过程中,李某并未与随行人员商量,而这些人并不知道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没有考虑处理。

至于受害者何玉林先生,他已拿回了财产,因此不要求赔偿。

鉴于上述行为,人民法院依据2015年《刑法》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窃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魏文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缓刑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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