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章《南城(安城)森林登记册中的可疑记录:将公共土地“变成”私人土地》

November 2, 2012 14:10

(Baonghean)——2012年10月4日,乂安报刊登了一篇文章:“南城(安城)森林记录中的违规行为:将公共土地“变成”私人土地”。

该报刊登后,安城县南城乡山城村村民黄文涛先生向乂安报社投诉,称该报文章歪曲事实。“……作者先​​提出这个问题,然后又指控我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于1995年颁发的森林登记册在将公有土地转为私有土地方面存在问题。简而言之,这篇文章站在南城有限公司一边,利用省人民委员会于2011年1月5日颁布的第20/QD-UBND.TN号决定,诽谤我公司名誉。该决定授予南城有限公司在1995年授予我的土地上开采石材的权利。”

据陶先生介绍,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2年2月20日,根据部长会议第170号和171号令的精神,为个体经济和农林渔业私营企业落实土地和森林分配政策,我向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拨给合城村(南城)林地。申请拨给林地的面积为90.1公顷。其中,石灰山天然林(Len Voi)20.35公顷,可供造林的荒地53.8公顷,园地5.8公顷,住宅用地(定居农业、居民点)1公顷。我的请愿书由当时的南城农业合作社主席潘世忠先生签字盖章。时任公社人民委员会主席阮维和先生批准、签字、盖章并送交县人民委员会。

将近三年后,1995年12月20日,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将土地分配给我家用于林业生产经营至少50年的第01号决定。林地面积按照我的申请(90.1公顷)拨给了我。该决定由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张公庆签署……然而,在分配给我的林地面积中,有两户人家,阮维泰先生和阮公德先生。我不知道这两户人家的面积,但他们已经将其划为生产经营用地,从开始就没有发生过争议。我也认为这是他们的土地。报纸上报道的75户拥有林地和43户拥有住宅用地的居民并不包括在我的林地中。

这片林地是27年前授予我的,但我不明白为什么南城乡人民委员会无视行政程序,无视公民权利,然后要求各级部门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供错误建议,导致省人民委员会做出决定,允许南城有限公司在我的土地上开采Len Voi采石场。我已就此事向各级政府投诉。假设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为什么南城有限公司和南城乡人民委员会在收到决定后,不办理补偿和场地清理手续,而是肆意砍伐我林地上的树木……

这篇文章声称我以某种方式将公共土地“变成”了私人土地,无论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是否故意批错了土地,或者我是否伪造了土地登记册。我要求澄清,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我将在民事法庭起诉作者。

乂安报对他所提及的内容作出如下回应:

上述文章源自南盛乡合盛村丁文莲先生的一份请愿书,其中写道:“南盛合作社前主席黄文涛先生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合作社的林地据为己有。”

乂安报记者直接前往南盛乡合盛村了解情况,通过与村民、南盛乡人民委员会座谈,查阅该事件档案,收集相关文件和确凿证据……

首先,黄文道先生的森林登记簿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表现在:他的森林登记簿与其他家庭的住宅用地和林地重叠(根据南城乡人民委员会的档案);黄文道先生有两本编号为01的森林登记簿,这些登记簿都是同一天(1995年12月20日)建立的,由时任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功庆先生签署,但两本登记簿在图表、文字、表述方式上存在差异(黄文道先生森林登记簿的复印件),实际上,南城乡的林地面积不足90.1公顷。

第二,之所以说“将公有土地变为私有土地”,是基于以下证据:南盛乡人民委员会在处理沃伊礁地区林业用地纠纷和投诉过程中保存的所有会议纪要、文件和记录均证实“这是南盛农林合作社的土地,而不是陶先生个人的土地”。具体来说,在针对阮维泰、阮功德两位公民的诉求的案件处理记录中,南城乡人民委员会、安城县森林保护厅及相关方明确指出:“根据1992年4月1日与合作社签署的文件,两个项目业主的土地面积为12/27公顷,从Voi山脚到Thi山脚的边界,以及从Thi山脚向外与其他成员的土地接壤的边界,都属于集体所有”(即档案记录中黄文涛先生名下90.1公顷的森林登记册为“南城农林合作社集体土地”);安城县南城乡Tan Hop村43户居民的反馈意见(2012年10月14日);潘先生的意见南城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安城忠说:“实际上,沃伊山的土地面积只有几十公顷。但之前,为了使公社受益于4304造林项目,他们在记录中虚报了90.1公顷以上,并与其他社员的住宅用地和林地重叠。至于南城农林合作社的林地突然变成黄文涛先生的私人财产,我们并不知情。当时(1993年),黄文涛先生以南城农林合作社主席的身份,站出来为集体办理土地所有权证。但出乎意料的是,他却把合作社的土地变成了自己的私人财产。”陶先生的林地登记簿上,签发年份是1995年,出让面积是90.1公顷,但我们一直以为是集体所有,从未见过那份林地登记簿。直到南城有限公司与陶先生发生纠纷时,陶先生才出示了林地登记簿,声称那是他的个人土地。

第三,本文将提供证据、佐证,提出问题,分析不足之处,并指出森林登记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他是如何将公共土地变为私人土地的?是他伪造了森林登记册,还是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发放了错误的土地?安城县政府和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将对此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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