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律师制度
(Baonghean)——此次宪法修正案草案对律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的承认……
(Baonghean)- 此次宪法修正案草案对律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的肯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律师协会和律师不仅是履行刑事诉讼基本职能即辩护职能的主体,而且还要履行律师的社会职能,如2006年修改和补充《律师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第一条所述:“律师的职业活动有助于维护公民的正义、自由和民主,维护个人、机关、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民主、公正、文明的社会”。
宪法修正案草案第108条是在修改补充1992年宪法第129、130、131、132和133条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第7条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权利”等内容,增加了与律师活动相关的内容。与1992年宪法第132条相比,草案第108条第7条扩大了法院审判原则的实施范围,但并未提及1992年宪法第132条中关于律师执业活动的重要内容。就此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删除该条款,律师活动将无法确保合宪性,因为宪法中关于律师的规定是法律及其分则文件所规定的与律师活动相关的原则性法律基础的重要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辩护职能本质上是独立存在的,作为刑事诉讼的客观需要,它从属于检察职能。将律师职业主要局限于刑事审判中的诉讼活动,降低了律师职业对整个民主发展进程,特别是司法活动所做出的社会价值贡献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草案第108条第7款的规定同样没有提及亲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可能,草案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当事人才有权聘请律师,而亲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当事人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他人为其辩护、维护合法权益的,限制了公民的辩护权。
宪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首次规定:“被逮捕、拘留、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这是一项具有深刻进步和人性化的新制度。然而,保障这一权利落实的机制尚不明确。现实中,律师在诉讼阶段的诸多权利得不到保障,其原因也多种多样。因此,有必要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当事人亲友为其聘请律师的条件,确保律师在司法改革中发挥“核心作用”。
从诉讼实践看,律师参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条件尚不充分,因此,宪法草案第108条第5款规定“保障依法诉讼的原则”,是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重要举措。
为了使律师活动与社会发展同步,我们认为有必要在草案第八章中制定一部关于“律师组织”的新法,并考虑国内法规定与国际承诺在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民权利之间的兼容性。这将为创造条件方便人民获得律师法律服务,并促进律师职业活动根据其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顺利发展奠定宪法基础。
Nguyen Trong Hai(Trong Hai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