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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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为落实政府在调整电价时扶持贫困户和弱势群体的政策,工贸部规定,家庭用电价格前50千瓦时(贫困低收入家庭)为993越南盾/千瓦时,0-100千瓦时(普通家庭)为1,242越南盾/千瓦时,不变,与2011年价格持平。

租房居住的学生、劳动者,如符合条件,可直接按阶梯电价购电。根据工贸部2011年12月19日第42/2011/TT-BCT号通知附录B部分第三节第四款e点规定,在租房居住的情况下签订家庭用电购电合同,具体实施如下:


在每个租赁地址,电力销售商仅签署一份购电合同(PPA)。房东负责出示租户的临时居住证。如果是出租给家庭:房东直接签署购电合同或授权租户签署购电合同(并附上电费付款保证),每个租户按配额计算。


出租房屋给学生、务工人员(租客不构成家庭)的,售电公司负责根据暂住户口登记情况向房主公布并提供用电额度,每4人计为1户,计入家庭用电零售价,具体为:1人计1/2额度,2人计1/2额度,3人计1/2额度,4人计1额度。


学生、务工人员租房办理暂住证,租期12个月及以上,由房东直接签订合同,或由租房的务工人员、学生代表签订合同(需房东提供已支付电费的担保)。租期不满12个月的,必须由房东直接签订。


如果租户没有与电力销售商直接签订合同,则房东有责任按照电力零售商每月电费单上的零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并收取10%的损耗费、照明费和公共抽水费。


当租户人数有变动时,房东有责任通知售电公司调整电费计算费率。售电公司有权在计算电费时,核查并要求购电公司出示每月的临时居住登记证明来确定人数并计算费率。


然而,根据电力公司报告及媒体报道,不少业主利用电价调整条例,以高于条例的价格向租户收取电费,以牟取不法利润,影响租房学生及打工族的权益,有违政府调整电价扶贫济困的政策。


工贸部已指导有关单位对各地住宅租户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检查结果,住宅租户电价执行中存在以下缺陷:租户对电价法律规定的认识不足,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导致房东可乘之机违规收取电费;房东未认真申报租户暂住地,未主动向电力部门登记获得租户阶梯式用电限额;地方有关部门对租赁经营场所电价执行的管理不够重视。


为确保住户按规定享受到家庭用电零售价,乂安省人民委员会责成乂安省工业贸易厅、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配合乂安电力公司认真落实工业贸易部2012年1月18日第429/BCT-DTĐL号批示指示。


据此,工贸厅负责配合义安电力公司继续向社会公布和指导房屋住户阶梯式用电配额的登记程序,同时组织定期在地方大众媒体(报纸、广播、坊、乡的扩音器)宣传和传播国家对房屋住户的电价政策。


对于房东违反规定收取高价电费的,要按照政府2010年6月15日第68/2010/ND-CP号关于电力领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规定严肃处理。


丁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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