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政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Baonghean)- 越共十一届七中全会关于“关于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若干问题”的结论...
(Baonghean)越共十一届七中全会《关于继续创新和完善从中央到基层政治体系的若干问题》结论指出:“在一党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融入国际社会的条件下,完善政治体系的组织和机构,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复杂的任务。我们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调整、补充和完善政治体系。”
从这个角度来看,需要认清的一个问题是执政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执政党的根本问题是控制国家机器,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是依法治国。执政党与法治国家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下是统一的关系。党不代表国家行事,而是通过指导、检查和监督国家依法执法。在各个机关、单位和地方,党委不代表政府行事,而是通过指导、检查和监督政府严格执法。这是执政党对法治国家的领导原则。
七届三中全会结论也指出:“关于执政党的执政内容和领导方式,关于民有、民治、民享、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组织和运行方式,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组织和运行方式,很多问题还没有明确。”这导致一些地方党委的领导职能和政府的管理职能没有明确区分,导致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各个地方和单位,执政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体现在同级党委与政府的关系上。当前,关于这一关系,存在两种倾向需要克服:有的地方党委对政府的领导放松,不定期巡视监督,导致政府决策失误,甚至违法;有的地方党委深度干预政府工作,或者代政府办事,违背了治国理政的原则。
创新完善基层政治体制的具体要求,是按照“党领导、国家管、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确定党委与政府的关系。在执政党作用下,党委必须针对地方具体问题制定政策和决议,并指导政府认真、依法、有效地贯彻落实。在法治国家原则下,地方政府在执行党委的政策和决议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党委的政策和决议必须由政府通过具有法律性质的国家管理法规予以明确,其目标和指标必须具有法律性质。
一把手在履行职责时的态度和领导方式,直接影响着党委与政府的关系。有些官员虽然被选入党委,肩负着领导政府机关的重任,但实际掌握国家权力后,却无视党委的指示,甚至不严格执行党委的政策和决议。有些党委书记利用党的“权力”操控政府工作,直接安排行政机关的职位,引发官员和公务员的不满。如果不加以制止,这些做法将会削弱基层政治体制。
执政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创新和完善基层政治体制,首先就是要处理好党委与政府的关系,党委要履行好执政党的职能,政府要履行好法治国家的职能。
陈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