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活动强制录音录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在看守所、侦查机关或者被指定实施侦查活动的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
经犯罪嫌疑人、有关机关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在其他地点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录音、录像;因客观障碍无法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载明。
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明确规定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录音录像的顺序、程序、保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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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司法委员会副主席阮廷权代表表示,只有对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例如可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的罪行,才允许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审讯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 |
我们同意多位国会代表的意见,认为只有在被告人犯有特别重大罪行、被告人认罪或者不认罪的案件中,才应当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正案)第188条第6款关于讯问被告人过程必须录音录像的强制规定,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状况,理由如下:
首先,由于这是与制作笔录一样的强制性程序,侦查员在讯问结束后,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从头到尾播放录音录像带,让犯罪嫌疑人确认供述并在笔录上签字。现实中,刑事案件需要多次讯问,而录音录像和上述程序耗时过长。更何况,如果遇到停电或其他技术原因,无法录音录像,侦查员就无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从而影响侦查质量和侦查进度,尤其是在特别重大案件中,需要紧急讯问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二,我们认为,预防和打击冤假错案,最重要、最根本的措施是增强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的责任感、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加强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检查工作,特别是起诉、逮捕、拘留、羁押、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检查,要经常性地进行,注重及早发现违法行为,注重协调核实冤假错案的苗头,以便及时采取纠正和补救措施,避免拖延造成不良后果。
经常性地重视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注重对侦查、检察官、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侦查、办理犯罪中刑讯逼供、逼供和刑讯逼供行为的检查指导和防范。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带领、指挥、督促、检查、指导侦查、检察官、法官及时发现和纠正逮捕、拘留、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规定的人员坚决移送检察机关;对出现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追究检察机关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加强对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执行公务时记录证据、检查和监督执法行为的专用装备配备。
第三,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在城市、农村、偏远地区以及特别艰苦的地区开展。许多地方侦查机关的物质条件无法满足要求,因为侦查机关每年要处理约10万起刑事案件,约16万名被告。如果这些规定得到正确实施,需要花费的资金将高达数万亿越南盾,这还不包括备用机器的数量、建造仓库的费用、维修以及音像录制设备、磁带和光盘的管理费用,而我国经济仍然面临许多困难,无法立即满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上述规定。
根据C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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