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强制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录音录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88条第6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录音录像:“在看守所、侦查机关或者被指定实施某项侦查活动的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
在其他地点讯问犯罪嫌疑人,经犯罪嫌疑人或者有诉讼权限的机关或者人员要求,应当录音、录像;因客观障碍无法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载明。
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录音录像的顺序、程序、保存和使用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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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司法委员会副主席阮廷权代表表示,只有对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例如可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的罪行,才允许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审讯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 |
我们同意多位国会代表的意见,认为只有在被告人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认罪的案件中才应当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典(修正案)》第188条第6款关于讯问被告人过程必须录音录像的强制规定,并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状况,理由如下:
首先,由于讯问是与制作笔录一样的强制性程序,侦查员在讯问结束后,必须向嫌疑人宣读,并从头到尾播放录音录像带,让嫌疑人确认供述并在笔录上签字。现实中,刑事案件需要多次讯问,录音录像以及上述程序耗时过长。更何况,如果出现停电或其他技术原因,侦查员无法及时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从而影响案件侦查的质量和进度,尤其是在特别重大案件中,需要紧急讯问嫌疑人,抓获嫌疑人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二,我们认为,预防和打击冤假错案,最重要、最根本的措施是增强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责任感、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加强对工作规章制度和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检查工作,特别是在起诉、逮捕、拘留、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检查,必须经常进行,注重及早发现违法行为,注重协调核实冤假错案的苗头,以便及时采取纠正和补救措施,避免拖延造成不良后果。
经常性地重视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注重对侦查、检察官、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侦查、办理犯罪中刑讯逼供、逼供和刑讯逼供行为的检查指导和防范。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带领、指挥、督促、检查、指导侦查、检察官、法官及时发现、纠正和克服逮捕、拘留、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规定的人员坚决移送检察机关;对出现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检察机关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加强侦查、检察官、法官执行公务时记录证据、检查和监督执法的专用装备配备。
第三,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在城市、农村、偏远地区以及特别艰苦的地区开展。许多地方侦查机关的物质条件无法满足要求,因为侦查机关每年要处理约10万起刑事案件,涉及约16万名被告。如果正确执行这些规定,需要花费的资金将高达数万亿越南盾,这还不包括备用机器的数量、建造仓库的费用、维修费用以及音像录像机和磁带的管理费用,而我国经济仍面临诸多困难,无法立即满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上述规定。
据C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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