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动员工作制度化问题
(Baonghean)- 越共十一届七中全会关于“加强和创新党对群众动员工作的领导”的决议......
(奉贤)——越共十一届七中全会关于“加强和创新新形势下党对群众动员工作的领导”的决议,其中有一项内容需要深刻理解,那就是群众动员工作的制度化问题。在评估近年来群众动员工作存在的局限性时,七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党对群众动员工作的政策和观点,特别是党领导、国家管理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制,尚未与时俱进。”
由于未能及时制度化,群众动员工作被简单地理解为动员群众,由群众动员机构负责。国家尚未对各级机关在群众动员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干部、公务员脱离群众,甚至官僚主义、傲慢自大。群众动员工作被确定为整个政治系统的任务,但缺乏关于党组织、国家机关和群众组织之间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的具体法规和规定。
群众动员工作制度化,最重要的问题是机制问题:“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但对于如何落实这一机制,目前尚无具体的规定。
党的领导、国家管治权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尚不明确。各机关、各单位缺乏具体规定,以发挥集体监督作用,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一些党委在制定决议时,没有与人民的利益和愿望联系起来;一些国家机关仍然存在官僚主义和专制主义,群众动员工作无法深入人心。
由于制度化建设不足,中央层面的群众动员工作缺乏“法制化”文件,基层群众动员工作缺乏具体的规章制度,导致群众动员工作内容笼统,没有与各机关、各单位的具体职责相衔接。这是一些地方群众动员工作形式化、成效不彰的根本原因。
当群众动员工作制度化时,群众动员的主要责任就落在了国家机关身上,因为这些机关才是真正有权解决人民权利和诉求的机构。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的群众动员工作机构(党的群众动员委员会、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和群众组织)竭尽全力宣传和动员民众执行拟议的政策;但由于官僚主义和专制的国家官员,宣传和动员工作被“无效化”。
在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中,政策和机制的制定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和愿望。然而,由于国家机关在民运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尚未明确界定,存在出台不符合民意的机制和政策的现象,表现出远离民众的法律思维,甚至存在出台后民众反应迟钝的机制和政策。
只有通过国家法律体系和各机关、单位的具体规章制度将群众动员工作制度化,才能克服上述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干部、公务员在群众动员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陈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