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城镇出口服装厂项目征地补偿事宜
安城镇出口服装厂项目是安城镇工业集群详细规划的一部分,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10月21日第4416号决定实施。安城镇4村70多户因项目征地而受影响的农户已获得补偿。然而,截至目前,仍有两户农户:邓氏兰女士和阮氏孝女士尚未领取补偿款……
(冯宪光)安城镇出口服装厂项目是安城镇工业集群详细规划的一部分,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10月21日第4416号决定实施。安城镇4村70多户因项目征地而受影响的农户已获得补偿。然而,截至目前,仍有两户农户:邓氏兰女士和阮氏孝女士尚未领取补偿款……
据邓氏兰女士反映:“在土地补偿和收回过程中,我家共有710平方米土地。村长潘文雄先生要求签字将这片稻田分成两档(一档347平方米,一档363平方米),因为属于两个项目。签字后,我家得到了7340万越南盾的部分款项(服装厂项目)。但后来又邀请其他几户人家来领钱(属于救援道路项目),而我家对此毫不知情。根据安城县人民委员会的计算,阮氏孝女士也不同意6750万越南盾/500平方米的补偿价格。”
安城镇出口服装厂项目实施区域正在清理场地。
对于两户不接受补偿意见的村民,安城县人民委员会表示,兰女士家目前耕种的地块,村里和兰女士之间因土地复垦问题存在争议。为了解决争议,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责成镇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1989年至今的村干部和老人协会代表与兰女士开会,确定土地复垦问题。在此基础上,征求4村党支部的评估意见。根据党支部的评估意见,通过公开民主讨论,广泛征求4村全体村民的意见。然后,以投票或秘密投票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问题,并报告县人民委员会主席。
关于阮氏孝女士的意见,经核实和检查,安城县人民委员会自2010年至今每年公布的农业用地价格为每平方米4.5万越南盾。近三年来,该县所有农户均已批准土地审批文件。2010年至2012年,该镇实施了多项项目(有些项目是在服装厂项目之前实施的,有些项目是在服装厂项目之后实施的),所有农户均已接受。因此,根据2003年《土地法》第56条第1款a点的规定;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第04/2010号决定第8条1款关于国家在乂安省征用土地时补偿、扶持和安置的规定,县人民委员会未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研究调整为实施在安城镇建设出口服装厂项目征用的地块的地价,属于合法行为。
安城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阮德善表示,县人民委员会按照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12月29日第77/2011/QD-UBND号决定规定的价格适用土地补偿价格,为45,000越南盾/平方米,转业及创造就业支持资金按照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第04/2010/QD-UBND号决定第26条规定为土地价格的两倍,为90,000越南盾/平方米,符合规定。
此次事件表明,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在补偿执行方式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包括需要重新审查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建议县人民委员会就安城镇出口服装厂建设项目发布成立补偿与拆迁委员会的决定,因为该委员会缺乏被征地户和个人的代表。同样,补偿与拆迁委员会也没有在镇人民委员会总部和被征地户的居住区公布补偿和援助计划。对于邓氏兰女士家与村庄之间关于征地纠纷的问题,安城县需要尽快解决,以免引发旷日持久的纠纷。
阮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