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城镇出口服装厂项目场地清理补偿
安城镇出口服装厂项目是安城镇工业集群详细规划的一部分,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10月21日第4416号决定实施。安城镇第4村70多户因项目征地而受影响的农户已获得补偿。然而,截至目前,仍有两户农户:邓氏兰女士和阮氏孝女士尚未领取补偿款……
(Baonghean)安城镇出口服装厂项目是安城镇工业集群详细规划的一部分,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10月21日第4416号决定实施。安城镇第4村70多户因项目征地而受影响的农户已获得补偿。然而,截至目前,仍有两户农户:邓氏兰女士和阮氏孝女士尚未领取补偿款……
据邓氏兰女士反映:“在土地补偿和收回过程中,我们家共有710平方米土地。村长潘文雄先生要求签字将这块地分成两份(一份347平方米,一份363平方米),因为属于两个项目。签字后,我们家得到了7340万越南盾的部分款项(服装厂项目)。但后来又邀请其他几户人家来领钱(属于救援道路项目),而我们家却没有得到通知。”阮氏孝女士也不同意根据安城县人民委员会的计算得出的6750万越南盾/500平方米的补偿价格。
安城镇出口服装厂项目实施区域正在清理场地。
对于两户不接受补偿意见的村民,安城县人民委员会表示,对于兰太太一家,由于目前她家所耕种的土地,村里和兰太太之间就土地复垦问题存在争议,为了解决争议,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责成镇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1989年至今村干部和老人协会代表与兰太太开会,确定土地复垦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征求4村党支部的评估意见。根据党支部的评估意见,通过公开民主讨论,广泛征求4村全体村民的意见,然后以表决或秘密投票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问题,报县人民委员会主席。
关于阮氏孝女士的意见,经核实和检查,安城县人民委员会自2010年至今每年公布的农业用地价格为4.5万越南盾/平方米。近三年来,该县所有农户均已批准土地审批文件。2010年至2012年,该镇实施了许多项目(有些项目是在服装厂项目之前实施的,有些项目是在服装厂项目之后实施的),所有农户均已接受。因此,根据2003年《土地法》第56条第1款a点的规定;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第04/2010号决定第8条第1款关于国家收回乂安省土地时补偿、扶持和安置的规定,县人民委员会未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研究调整用于实施在安城镇建设出口服装厂项目的收回地块的地价,属于依法处理。
安城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阮德善表示,县人民委员会按照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12月29日第77/2011/QD-UBND号决定规定的价格适用土地补偿价格,为45,000越南盾/平方米,转业和创造就业援助金按照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第04/2010/QD-UBND号决定第26条规定,相当于土地价格的2倍,为90,000越南盾/平方米,符合规定。
此次事件表明,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在补偿执行方式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包括需要审查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建议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决定,在安城镇建设出口服装厂项目时,成立补偿与拆迁委员会,但委员会中没有被征地户和个人的代表。同样,补偿与拆迁委员会也没有在镇人民委员会总部和被征地户的居住区公布补偿和援助计划。对于邓氏兰女士家与村庄之间关于征地纠纷的问题,安城县需要尽快解决,以免引发旷日持久的纠纷。
阮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