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Vo Thi Thuoc女士与Dinh Van Hanh先生(Nhan Son, Do Luong)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May 23, 2013 11:07

(宝安)——武友秀先生(杜良县仁山乡4村)受武氏蜀女士授权,解决与丁文行先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内容如下:武氏蜀女士对丁文行先生目前使用的地块中包含的12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提出异议,该土地的边界如下:北至丁文行先生的土地,距地12.10米;南至村道,距地11.5米;东至武友秀先生的土地,距地11.30米;西至通往黎氏氏女士(武友秀先生的母亲)住所的道路,距地12.10米。该地块位于第167号地块,面积435平方米,地图编号3,根据第299/TTg号指令绘制的测量图(根据第299/TTg号指令绘制的测量图,第167号地块的其余部分由Vo Huu Sau先生使用)。Vo Thi Thuoc女士请求国家承认其家庭对上述12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主管机关对土地纠纷的裁决结果以及各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核实报告,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第1947/QD-UBND.KT号决定,对该案作出如下结案决定:

- Vo Thi Thuoc 女士请求国家承认其家庭对位于第 3 号地图图幅、第 167 号地块、依据第 299/TTg 号指令勘测图的 125 平方米土地(实际土地面积为 122.13 平方米)的使用权,该请求无效,因为:

+ 125平方米的土地(实际土地面积为122.13平方米)位于第3号地图图幅第167号地块,根据第299/TTg号指令进行测量,原为武氏蜀女士的父母在1983年之前留给她的,但事实上,武氏蜀女士从1983年起就没有使用过这块土地,直到2005年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

+ Vo Thi Thuoc 女士未申报和登记土地使用权,也未履行根据第 229/TTg 号指令规定的 125 平方米土地面积(实际面积为 122.13 平方米)、地块编号 167、地图编号 3、测量图规定的财务义务。

- 杜良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承认丁文汉先生一家拥有位于第3号地图图幅、第167号地块、面积为125平方米(实际面积为122.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依据第299/TTg号指令,是合理的,因为:

+ 土地面积为 125 平方米(实际土地面积为 122.13 平方米),位于第 3 号地图图幅的第 167 号地块,根据第 299/TTg 号指令绘制的测量图,该地块源自联盟合作社,自 1987 年以来一直分割给丁文汉先生使用;

事实上,丁文汉先生从 1987 年到 2005 年(争议发生之时)一直稳定且持续地使用这块土地种植一年生作物(农田)。

- 杜良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作出的第 179/QD-UBND 号决定,解决了 Vo Thi Thuoc 女士和 Dinh Van Hanh 先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符合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所述,决定如下:

- 维持杜良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作出的第 179/QD-UBND 号决定,该决定旨在解决 Vo Thi Thuoc 女士和 Dinh Van Hanh 先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 将 Vo Thi Thuoc 女士与 Dinh Van Hanh 先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按如下方式解决:

+ 未承认 Vo Thi Thuoc 女士根据 299/TTg 号指令勘测图,位于第 167 号地块、第 3 号地图图幅、勘测图上的 125.0 平方米(经检查后实际面积为 122.13 平方米)的使用权。

+ 确认丁文汉先生的家庭有权使用位于第 3 号地图图幅、第 167 号地块、根据第 299/TTg 号指令勘测图确定的 125 平方米(经核实实际面积为 122.13 平方米)的土地;确认的土地类型为农业用地。

+ 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争议各方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向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人民委员会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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