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Vo Thi Thuoc女士与Dinh Van Hanh先生(Nhan Son, Do Luong)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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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 武友秀先生 (Do Luong 县 Nhan Son 公社 4 村) 经武氏淑女士授权,与丁文行先生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内容如下:武氏淑女士对丁文行先生目前使用的地块中已测量并包括的 125 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提出异议,其边界如下:北面与丁文行先生的土地接壤 12.10 米;南面与村道接壤 11.50 米;东面与武友秀先生的土地接壤 11.30 米;西面与通往黎氏淑女士 (秀先生的母亲) 家的道路接壤 12.10 米。该地块位于167号地块,面积435平方米,地图编号3,测量地图依据第299/TTg号指示(167号地块的其余区域,测量地图依据第299/TTg号指示,由武友秀先生使用)。武氏淑女士请求国家承认其家人使用上述125平方米土地的权利。

根据各主管部门土地纠纷处理结果和各级、部门的检查、核实报告,省人民委员会签发第1947/QD-UBND.KT号决定,对本案结论如下:

武氏庶女士请求国家承认其家人使用位于地块3号地块、面积为125平方米(实际土地面积为122.13平方米)的土地的权利,该权利符合第299/TTg号指示的规定,但该请求没有得到解决,理由如下:

+ 该土地面积为125平方米(实际土地面积为122.13平方米),位于地块编号167、地图编号3、测量地图根据第299/TTg号指示,最初由武氏庶女士的父母在1983年之前留给她的,但实际上武氏庶女士从1983年起就没有使用过该土地,直到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2005年)。

+ 武氏庶女士未按照第 229/TTg 号指示申报和登记土地使用权,未按照规定履行对土地面积 125 平方米(实际面积为 122.13 平方米)、地块编号 167、地图编号 3、测量图的财务义务。

- 杜良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承认丁文行先生家庭使用位于地块167号、地图3号、测量图上的面积为125平方米(实际土地面积为122.13平方米)的土地的权利是有根据的,因为:

+ 土地面积125平方米(实际土地面积为122.13平方米),位于地块编号167,地图编号3,测量地图根据第299/TTg号指示由联盟合作社提供,自1987年起为丁文行先生使用而绘制;

+ 事实上,丁文行先生从 1987 年至 2005 年(发生纠纷的时间)一直稳定地使用该土地来种植一年生作物(农业用地)。

- 杜良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根据第 179/QD-UBND 号决定处理武氏实女士与丁文行先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符合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决定:

- 维持杜良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作出的第 179/QD-UBND 号决定,关于解决 Vo Thi Thuoc 女士与 Dinh Van Hanh 先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 解决 Vo Thi Thuoc 女士和 Dinh Van Hanh 先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下:

+ 不承认武氏庶女士根据第 299/TTg 号指示使用位于第 167 号地块、第 3 号地图、测量地图的 125.0 平方米(经检查实际面积为 122.13 平方米)土地的权利。

+ 确认位于地块编号167、地图编号3、测量图上根据第299/TTg号指示使用面积为125平方米(经检查实际面积为122.13平方米)的土地为 Dinh Van Hanh 先生家庭使用权;确认的土地类型为农业用地。

+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争议双方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提出上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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