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芳乡(Nghi Loc)骚乱:阮仲海律师(Trong Hai Law Office and Associates 负责人)的观点

September 7, 2013 12:03

(Baonghean)-对于刚刚在美安堂区(义安省义禄县义芳乡)发生的事件,必须明确区分:义安省公安局侦查警察局以“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破坏财产”、“故意伤害”等罪名起诉并暂时拘留两名犯罪嫌疑人阮文海和吴文奎,这些罪行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法》第245条、第123条、第143条和第104条,是罪有应得,人有其表。逮捕、羁押符合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机关,被告人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请求法律予以宽大处理。被告人亲属应当鼓励、劝告他们如实供述,以便根据《刑法》的规定享受从轻处罚,但部分教友和被告人亲属却实施了违法行为。

2013年9月4日,在美安堂区发生的事件中,无论动机如何,在宜芳乡人民委员会总部制造骚乱的人都违反了法律。《刑法》的原则之一是“所有罪犯,无论性别、种族、信仰、宗教、社会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刑法第3条第2款)。对于其所实施的行为,当事人将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和“非法拘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扰乱社会秩序罪:1.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扰乱社会秩序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尚未消除犯罪记录并继续违法的,处以一百万至一千万越南盾的罚款,两年以下监禁或三个月至两年的监禁。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a) 使用武器或者实施破坏公物的行为;b) 有组织的犯罪;c) 严重阻塞交通或者扰乱公共活动的;d) 煽动他人寻衅滋事的;e) 袭击维护社会秩序人员的;e) 危险的累犯。

第一百二十三条非法逮捕、拘禁、监禁罪:1、非法逮捕、拘禁、监禁他人的,处警告、二年以下拘役或者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a)有组织的;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c)针对执行公务的人员;d)多次犯罪;e)针对多人。

3.犯罪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违法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某些职务 1 至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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