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电子钱包每日交易额最高可达2000万越南盾
预计电子钱包的所有交易(如汇款和商品及服务支付)的最高交易限额为每天 2000 万越南盾。
越南国家银行(SBV)刚刚宣布,正在就修订和补充第39/2014号《支付中介服务指南》若干条款的草案征求意见。该草案补充了一系列与个人和组织使用电子钱包相关的规定。
个人电子钱包每天交易量高达2000万笔
据此,草案增加了旧通知未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电子钱包最高交易限额的规定。
具体而言,该草案规定,只能通过电子钱包所有者在银行的支付账户或借记卡,或通过从同一提供商的另一个电子钱包收款,才能将钱存入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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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个人电子钱包进行的汇款和支付交易每天不得超过 2000 万越南盾。 |
电子钱包用户可以将钱转移到同一服务提供商的其他钱包;支付合法商品和服务;将钱从电子钱包中提取到关联的银行账户或借记卡。
不过,个人电子钱包的交易总额上限为每日2000万越南盾,每月不超过1亿越南盾。允许的交易包括转账、在钱包上购买合法商品和服务……
这意味着,无论客户进行何种与其电子钱包余额相关的交易,每天不能超过2000万,每月不能超过1亿。
草案还规定,组织电子钱包的总交易限额(包括类似交易)每天不得超过 1 亿越南盾,每月不得超过 5 亿越南盾。
客户的电子钱包余额不会产生利息。
目前,银行存款大多按一定利率计息。除定期存款按相应利率计息外,支付账户或借记卡的余额也按银行的非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平均年利率约为0.1-0.5%)。因此,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支付账户余额仍可获得少量利息。
然而,对于电子钱包中的余额,客户将无法享受此利率。具体而言,国家银行的草案规定,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不得就钱包余额支付利息,也不得向钱包用户提供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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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适当措施来验证交易。 |
此外,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增加客户电子钱包中货币价值的行动。
假设支付账户中有2000万越南盾,如果这笔余额存在银行账户中,客户每年将获得约2万至10万越南盾的利息。但如果这2000万越南盾留在电子钱包中,客户将无法获得上述利息。
除上述规定外,草案还规定,如果电子钱包提供商怀疑客户使用不同的电话号码、支付账户或借记卡在同一个提供商处开设多个电子钱包,则必须采取必要的身份验证措施(包括面对面会谈或其他适当措施)。
草案还要求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为国家银行提供工具,以监控所有客户在交易日开始时和访问时的活动、已开通钱包的总数以及电子钱包的余额。这些单位还必须每月汇总其提供的电子钱包的钱包数量、钱包余额、总金额、存款、取款、支付交易金额等数据。
央行解释称,对个人和机构电子钱包交易限额进行监管,旨在最大程度降低利用电子钱包进行洗钱和非法活动的风险,符合使用电子钱包服务进行小额零售交易支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