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动物饲料和水产品的行政规定,罚款最高可达2亿越南盾。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64/2018/ND-CP号法令,对牲畜品种、饲料、水产品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对饲料和水产品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处以最高2亿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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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了畜禽品种(含水产品种)、饲料、水产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处罚方式、处罚级别、行政违法行为的补救措施、处罚权限和行政违法行为记录权限。
本法令规定的动物品种、饲料和水产品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第39/2017/ND-CP号法令关于动物饲料和水产品管理的规定,包括违反饲料和水产品的生产、加工;饲料和水产品的收购和销售;饲料和水产品的进口;饲料和水产品的检测;生产、加工、收购和销售、进口过期饲料和水产品;在饲料和水产品的生产、收购和销售、进口中使用抗生素和禁用物质;在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中使用禁用物质;违反动物遗传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开发和保护珍稀动物遗传资源;动物新品种的测试和检验;动物品种的生产、经营、出口和进口;动物品种质量管理。
本条例未规定的牲畜品种、饲料、水产品领域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依照政府有关国家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执行。
畜禽品种、饲料、水产品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为1年,但畜禽品种、饲料、水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为2年。
对涉及畜禽品种、饲料、水产品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处罚形式为警告、罚款。
在畜牧品种领域,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最高罚款为5000万越南盾,违反组织的罚款为1亿越南盾。在饲料和水产品领域,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违反组织的罚款为2亿越南盾。
第64/2018/ND-CP号议定自2018年6月22日起生效。该议定取代政府2013年10月9日第119/2013/ND-CP号议定关于对兽医、动物品种、动物饲料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政府2017年4月5日第41/2017/ND-CP号议定关于对水产养殖活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兽医、动物品种、动物饲料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森林管理、森林发展、森林保护和林产品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