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渔业开发领域的规定将被处以最高10亿越南盾的罚款
(Baonghean.vn)- 政府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颁布的第 42/2019/ND-CP 号法令,关于对渔业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 2019 年 7 月 5 日起生效),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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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业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若干规定》自2019年7月5日起施行。图片来源:PV |
第二十条渔业开发中的严重违法行为
1.罚款300至500百万渔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a)使用长度15米至24米之间的渔船,无捕捞许可证或者捕捞许可证过期,在越南海域进行捕捞作业;
b) 使用船长24米以上的渔船运输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过期的渔船的水产品,或者协助被认定为非法捕捞的渔船进行水产品的勘探、搜寻、诱捕和运输,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c) 最大船长15米至24米之间的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航行监控装置;
d) 最大长度为24米以上的渔船在海上作业时,未能保持运行或者禁用航行监控装置,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d) 未保存24米以上渔船捕捞活动日志和水产品收购、运输日志的;
e) 向渔民提供不符合规定技术要求的航行监控设备。
2.罚款500至700百万渔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a)使用最大长度为15米至24米的渔船在越南海域捕捞水资源,没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渔业捕捞许可证已过期,且屡次违法;
b) 使用24米以上的渔船运输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过期的渔船的水产品,或者为被认定为违法捕捞的渔船协助勘探、搜索、诱捕和运输水产品,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c)未按规定在最大长度15米至24米之间的渔业船舶上配备航行监控装置,且屡次违法的;
d)船长24米以上的渔船在海上作业时,不保持运行或者不关闭航行监控装置,且屡次或者多次违反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d)未按规定记录捕捞日志,未购买、运输最大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船只的捕捞日志,且屡次或多次违反规定;
e)隐瞒、伪造、销毁违反水产资源开发和保护规定的证据;
g) 在区域渔业组织管理的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时,未按照区域渔业组织的要求保存捕捞日志、保存不准确的日志或者未按照区域渔业组织的规定作出严重谎报的;
h) 超出区域渔业组织许可的限额开发水生资源。
3. 罚款从800英镑降至1英镑十亿渔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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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会乡的渔船正在停靠港口,为下一趟出海做准备。图片:南福 |
a)使用长度24米及以上的渔船,没有捕捞许可证或捕捞许可证已过期,在越南水域进行捕捞;
b) 无证捕鱼、无证捕鱼或者许可证过期捕鱼,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水域或者区域渔业组织管理的水域捕鱼;
c)无证驾驶或驾驶执照已过期在越南水域作业的外国渔船;
d) 使用无国籍渔船或者非成员国国籍的船舶在区域渔业组织管理水域非法开采水资源;
d) 使用渔船不按照区域渔业组织管理权限外的国际水域水生资源开发和保护规定开发水生资源;
e)使用渔船违反越南加入的区域渔业组织管理当局规定的国际水域的管理和养护规定;
g) 最大长度为24米以上的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航行监控装置;
h)隐瞒、伪造、毁灭违反水产资源开发和保护规定的证据,并且再次犯罪的;
i) 重复违法,对区域渔业组织许可的水生资源进行过度开发。
第二十一条违反捕鱼区规定
1.对使用最大长度不满12米的渔船在其他省份沿海水域非法开采水资源的行为,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2.使用最大长度不满12米的渔船在外海或沿海地区开采水资源的行为,处以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3.使用长度最大为12米至不足15米的渔船在沿海或近海区域开采水资源的行为,处以1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4.使用最大长度为15米至24米的渔船在沿海和近海区域开采水资源的行为,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5.使用长度为24米以上的渔船在沿海或近海区域开采水资源的行为,处以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6.使用渔船拖网、渔具作业、灯光捕鱼(手钓鱿鱼除外)在本条第3、4、5款规定的沿海水域捕捞水产品的,处以本条第3、4、5款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