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渔业开发领域的规定将被处以最高10亿越南盾的罚款。

光伏 July 30, 2019 17:15

(Baonghean.vn)- 政府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颁布的第 42/2019/ND-CP 号法令,关于对渔业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 2019 年 7 月 5 日起生效),具体规定如下:

《渔业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若干规定》自2019年7月5日起施行。图片来源:PV

第二十条渔业开发中的严重违法行为

1.罚款300至500百万渔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

a)使用长度15米至24米之间、无捕捞许可证或者捕捞许可证过期的渔船在越南海域捕捞;

b) 使用24米及以上的渔船运输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过期的渔船的水产品,或者协助被认定为非法捕捞的渔船进行水产品的勘探、搜寻、诱捕和运输,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c) 船长15米以上24米以下的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航行监控装置的;

d) 24米及以上渔船在海上作业时,未保持航行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关闭航行监控设备,但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d)未记录最大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的捕捞日志和收购、运输水产品日志;

e) 向渔民提供不符合规定技术要求的航次监控设备。

2.罚款500至700百万渔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

a)使用长度15米以上24米以下的渔船在越南海域捕捞水产资源,未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渔业捕捞许可证过期,且屡次违法的;

b) 使用24米以上的渔船运输无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过期的渔船的水产品,或者支持被认定为非法捕捞的渔船在重复违法或者多次违法的情况下勘探、搜寻、诱捕、运输水产品,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c) 渔船长度15米以上24米以下的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航行监控装置,屡次违法的;

d)24米以上渔船在海上作业时,不保持航行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关闭航行监控设备,且屡次违法的,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d)未记录最大长度为24米或以上的船只的捕捞日志和渔业收购和运输日志,并且屡次违反规定;

e)隐瞒、伪造或者毁灭违反水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法规的证据;

g) 在区域渔业组织管理的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未按照区域渔业组织的要求保存捕捞日志、记录不准确或者未按照区域渔业组织的规定作出严重失实报告的;

h) 超出区域渔业组织许可的限额开发水生资源。

3. 罚款 800 至 1十亿渔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

义安省会门的渔船正在靠岸,为下一趟出海做准备。图片:南福

a) 使用长度24米及以上的渔船,无捕捞许可证或捕捞许可证已过期,在越南海域进行捕捞;

b) 未经许可、许可过期、未经批准或者批准过期,在其他国家、领地或者区域渔业组织管理的水域从事捕捞活动;

c)未持有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在越南水域作业的外国渔船;

d) 使用无国籍渔船或者非成员国国籍的船舶在区域渔业组织管理权限内的水域非法捕捞水资源;

d) 使用渔船在区域渔业组织管理范围以外的国际水域,不按照有关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规定开发水资源;

e)使用渔船违反越南加入的区域渔业组织管理当局规定的国际水域的管理和养护规定;

g) 最大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航行监控装置的;

h) 隐匿、伪造、毁灭违反水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法规的证据,并且屡次犯罪的;

i) 屡次违反区域渔业组织许可的规定,过度开发水生资源。

第二十一条违反捕鱼区规定

1.对使用最大长度不足12米的渔船在其他省份沿海水域非法开采水资源的行为,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2.使用最大长度不足12米的渔船在外海或沿海地区开采水产资源的行为,处以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3.使用长度不超过12米至15米的渔船在沿海或近海区域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处以1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4.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至24米的渔船在沿海、近海区域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5.使用长度为24米或以上的渔船在沿海或近海区域开采水资源的行为,处以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六、使用渔船拖网、渔具、灯光捕捞(鱿鱼手钓除外)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沿海水域捕捞水产品的,处以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罚款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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