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女士向田长乡提出提供住宅用地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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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居住在 Dien Truong 公社(Dien Chau)第 4 小组的 Nguyen Thi Luc 女士向 Nghe An 报纸投诉说,她是 Ho Kim Lien 先生(战争伤残者,现已去世)的第二任妻子,但 Dien Truong 公社人民委员会没有给她优惠条件考虑授予她土地,不仅如此,公社还暂停和阻碍她建造房屋。

根据阮氏禄女士的诉状,胡金莲先生此前受命负责管理桂胜合作社(位于锦宝湖地区)的仓库。他曾在这里建造了两栋临时房屋。2001年,她嫁给了胡金莲先生(他的第二任妻子,PV),并于2003年生下了胡忠哲。2006年,胡金莲先生因癌症去世,没有给她和她的孩子们留下任何土地,因为他把土地分给了第一任妻子的孩子们。现在房子已经破败不堪,我曾向公社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他们来测量并转让土地使用权,以便在这里建房,但公社没有做出任何决定。我浇筑了石头打地基,但公社派民兵把它搬走了……

Mảnh đất bà Lực yêu cầu cấp quyền sử dụng đất ở.
陆女士申请授予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据悉,上世纪90年代,连先生接管了锦宝湖地区桂胜合作社的农药仓库,并承包生产,产量归合作社所有。为了方便看守,他在那里建了两栋小房子。2001年,他的第一任妻子去世后,他与阮氏陆女士结婚,育有一子。2006年,他因病去世。此后,陆女士一直住在那两栋房子里。

Hợp đồng giao khoán đất đấu thầu giữa HTX Quyết Thắng với bà Lực
Quyet Thang 合作社与 Luc 女士签订的土地分配合同

田长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鸿义先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连先生是一名4/4级伤残军人,是田长乡的居民。此前,他在4村获得了住宅用地,目前由他的原配之子胡忠定使用。至于锦宝湖的那块地,连先生被分配到乡里管理农药仓库,后来承包用于生产,而不是分配给连先生的土地。说连先生建了房子,即使是临时住房,也是不对的,因为这是生产用地,而不是住宅用地。因此,陆女士在这里申请住宅用地是不允许的。因为除了连先生获得了住宅用地之外,陆女士本身也没有资格获得住宅用地。”

为进一步证实连先生已获得住宅用地,乡地籍官员朱明雄先生向连先生提供了土地分配相关文件。乡地籍办公室保存的文件清楚显示,分配给连先生的土地属于田长乡第4村112-63地块第649号地块,面积为584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200平方米,园地384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发放文件清楚显示,何金连先生获得土地使用证,证号为I.388.823,登记号36 QSDD,签发日期为1997年2月25日。

连先生去世后,陆女士继续在锦宝湖地区的土地上签订生产和交付合同。2014年2月25日签署的土地分配合同中,阮氏陆女士签字确认,明确规定:“桂胜农业合作社按已投标的面积分配合同,一次性收货……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不产生任何费用,承包方负责生产、改造和按时足额交付产品。生产期间,不得改变地块的现状,例如:建造房屋、挖池塘……”

合同就是这样,然而,2014年3月20日,陆女士在分配给Quyet Thang合作社五年的土地上,用石头砌地基。当天上午1​​0点30分,公社人民委员会就立案,要求阮氏陆女士家在当天下午4点前拆除违章建筑,归还土地。当天下午2点30分,公社人民委员会继续与阮氏陆女士进行工作。工作记录上明确写明:“阮氏陆女士家必须立即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记录上还写明:“允许阮氏陆女士家对旧房进行修缮,但不得扩建或加高,必须保持旧房原有的高度和建筑面积”。然而,下午4点,阮氏陆女士家却没有回应。截至3月20日,陆女士的家人仍不配合拆除。2014年3月21日上午8点30分,在4村指挥部和Quyet Thang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乡人民委员会调动力量拆除了该建筑。

桂胜合作社社长张春宝表示,阮氏陆女士一家未经批准就在这里建房是不对的。因为这是他们家与合作社承包的土地,而不是分配给他们的土地。第四村村长朱文建表示,陆女士在浇筑地基的当天,公社就立了停工记录,并立即叫停了,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承包地,是农业用地,不是住宅用地。因此,陆女士无权在这里建房。而她要求公社出让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更是错误的,因为连先生已经在第四村获得了住宅用地,他的儿子现在正在使用。

陆女士绑扎地基建房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2月25日签订的合同备忘录的内容。因此,田长乡人民委员会组织执法,不允许她在这块地上建房,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农业用地,而不是住宅用地。及时执法除了确保法律规定外,还可以防止她浪费材料、劳动力等。她要求乡人民委员会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移交给她,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连先生已经获得了住宅用地。乡人民委员会为她继续获得合同创造了条件,让她住在连先生先前要求乡人民委员会在这块地上临时建造的两栋房子里,这是在为她创造条件,所以她应该按照合同备忘录中明确的要求遵守。

文章和照片:广安省

阮仲海律师(阮仲海律师事务所)表示:阮氏禄女士要求将她家承包的土地归还给丈夫,而她的丈夫胡金莲先生则已根据《土地法》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获得了住宅用地,这种要求毫无根据。如果阮氏禄女士与其已故丈夫的婚姻合法,她有权获得丈夫留下的部分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法》第27条第1款、《婚姻家庭法》第31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民法典》第675条、第676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阮氏琉克女士有权继承其丈夫分得的田长乡第4村112-63号地块第649号地块,面积为584平方米。在此情况下,琉克女士可以向主管部门请求分割其丈夫继承的上述地块遗产。该请求的执行时效为10年(自2006年连先生去世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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