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女士要求奠长乡提供住宅用地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April 24, 2014 09:35

(宝贤)——居住在奠州奠长乡4村的阮氏禄女士向义安报投诉,称她是何金莲先生(一位已故的战争伤残军人)的第二任妻子,但奠长乡人民委员会没有为她创造条件,给她分配住宅用地,不仅如此,该乡还暂停和阻挠了她的房屋建设。

根据阮氏禄女士的请愿书,何金莲先生曾被指派负责管理决胜合作社(位于锦宝湖地区)的仓库。他在这里搭建了两间临时房屋。2001年,她与何金莲先生结婚(他的第二任妻子,姓氏为PV),并于2003年生下女儿何仲哲。2006年,何金莲先生患癌去世,由于他将土地分给了第一任妻子的子女,因此没有给阮氏禄女士和她的孩子们留下任何土地。现在,那间房子已经破败不堪。阮氏禄女士向乡政府提交了请愿书,要求派人前来测量并授予土地使用权,以便在此建造房屋,但乡政府并未予以处理。她已经用石头砌好了地基,但乡政府却派民兵来拆除……

Mảnh đất bà Lực yêu cầu cấp quyền sử dụng đất ở.
卢克夫人申请授予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上世纪90年代,连先生受命看守锦宝湖地区决胜合作社的农药仓库,并承包农药的生产和销售。为了便于看守,他在那里建了两栋小房子。2001年,他的第一任妻子去世后,他与阮氏禄女士结婚,育有一子。2006年,他因病去世。此后,阮氏禄女士一直住在那两栋房子里。

Hợp đồng giao khoán đất đấu thầu giữa HTX Quyết Thắng với bà Lực
决胜合作社与卢女士签订的土地分配合同

奠长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鸿义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连先生是四次战争伤残军人,也是奠长乡的乡长。他之前在4号村获批了一块住宅用地,目前由他第一任妻子的儿子何仲定居住。至于锦宝湖的那块地,连先生之前被指派负责管理乡里的农药仓库,后来承包了生产,但这并非分配给连先生的土地。连先生在那里建房的说法不实,即使是临时房屋,因为那是生产用地,不是住宅用地。因此,陆女士要求在此获得住宅用地的请求不予批准。因为除了连先生已经获得过住宅用地之外,陆女士本身也不符合申请住宅用地的条件。”

为进一步确认连先生已获分配住宅用地,乡地籍官朱明雄先生提供了与连先生土地分配相关的证明文件。乡地籍办公室的记录清楚地显示,分配给连先生的土地位于奠长乡4村,地籍图112-63号,地块编号为649,面积为584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200平方米,花园用地3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的签发记录清楚地表明,何金连先生于1997年2月25日获发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I.388.823,登记号为36 QSDD。

连先生去世后,卢女士继续签订合同,在锦宝湖地区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和交付。在阮氏露女士于2014年2月25日签署的土地合同中,明确规定:“静胜农业合作社根据中标区域签订合同,一次性收取产品……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不收取任何费用,承包方负责按时完成生产、翻新和交付。在生产期间,不得改变地块的现状,例如:建造房屋、挖掘池塘……”。

合同就是这样约定的,然而,2014年3月20日,阮氏禄女士在分配给决胜合作社五年的土地上浇筑石块,建造地基。当天上午1​​0:30,乡人民委员会出具书面通知,要求阮氏禄一家在当天下午4:00前拆除违章建筑并归还土地。当天下午2:30,乡人民委员会继续与阮氏禄女士沟通。工作记录明确指出:“阮氏禄女士一家必须立即拆除违章建筑,并将土地恢复原状。”记录还指出:“允许该家庭修缮旧房,但不得扩建或加高,必须保持旧房现有高度和建筑面积。”然而,到了下午4:00, 3月20日,卢女士的家人仍然拒绝拆除。2014年3月21日上午8点30分,公社人民委员会在第四村指挥委员会和决胜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见证下,组织人员拆除了该建筑物。

据决胜合作社社长张春宝先生称,阮氏禄女士一家随意在此建房的说法并不属实。因为这块地是合作社分配给他们的,并非合作社指定的土地。第四村村长朱文坚先生表示:阮氏禄女士浇筑地基当天,村委会就已记录在案并立即叫停了施工,这是正确的做法,因为这块地是承包土地,属于农业用地,而非住宅用地。因此,阮氏禄女士无权在此建房。她要求村委会授予其土地使用权更是无理取闹,因为连先生已在第四村获得了住宅用地,他的儿子目前正在使用。

卢女士将地基系在地上建房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2月25日签署的合同条款。因此,奠长乡人民委员会组织执法,禁止她在该地块上建房,这是正确的,因为该地块属于农业用地,而非住宅用地。及时执法不仅确保了法律规定的执行,也避免了她浪费材料、劳动力等。她要求乡人民委员会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她,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连先生已经获得了住宅用地。乡人民委员会为她继续履行合同、居住在连先生之前要求乡人民委员会在该地块上临时建造的两栋房屋中创造了条件,因此她应该遵守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条件。

文章及图片:广安

据阮仲海律师(仲海律师事务所)称:阮氏禄女士要求获得其家族通过合同获得的土地,而其丈夫何金莲先生已根据《土地法》及相关文件获得住宅用地,此请求缺乏依据。如果阮氏禄女士与其已故丈夫的婚姻合法,她有权继承其丈夫遗留的部分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法》第27条第1款、《婚姻家庭法》第31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675条和第676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阮氏璐女士有权继承其丈夫在田长乡4村112-63号地图图幅第649号地块(面积584平方米)的遗产。因此,阮氏璐女士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分割上述地块的遗产。提出该申请的时效为10年(自阮氏璐先生2006年去世之日起计算)。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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