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住宅用地时给予土地补偿吗?

August 13, 2014 14:21

(Baonghean)- 问:国家收回住宅用地时,土地补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回复: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六条规定,国家收回住宅用地时土地补偿费规定如下:

土地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收回宅基地的土地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使用住宅用地的家庭、个人、旅居国外的越南人,在越南境内拥有附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国家收回住宅用地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依照土地法规定有资格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其他附有土地财产的,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a) 全部收回住宅用地或收回后剩余住宅用地面积不符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居住条件,且被收回住宅用地所在乡、坊、镇无其他住宅用地或房屋的,应当给予住宅用地或安置房补偿;

b) 住宅用地全部收回,或收回后剩余住宅用地面积不符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居住条件,但被收回住宅用地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在收回住宅用地的乡、坊、镇仍有其他住宅用地或房屋的,以现金补偿。有住宅用地基金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以住宅用地形式补偿。

2.本条第1款规定的家庭,有多代人或多对夫妻共同生活在一块收回的住宅用地上,符合居住法规定分户居住的条件或多户共同使用一块收回的住宅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住宅用地基金、安置房情况和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每户住宅用地和安置房的等级。

3. 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且不需要以住宅用地、安置房形式补偿的家庭、个人、海外越南人,国家应当以现金方式补偿。

4.国家收回住宅用地时,使用土地的居民家庭和个人,因不符合住宅用地补偿条件,需要搬迁,且在收回住宅用地的乡、坊、镇无其他住所的,国家可以出售、出租、租购住宅或以土地使用费划拨住宅用地。出售、出租、租购住宅的价格;国家划拨土地时,计算土地使用费的住宅用地价格,由省人民委员会规定。

5.收回的住宅用地地块中仍有未划定为住宅用地的农用地,被收回土地的户主或个人有需要,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可以在当地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内将该地块的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变更土地用途时,户主或个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费征收、土地租金征收、水面租金征收等法律规定履行财务义务。

6.经济组织、海外越人、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收回土地时使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项目,符合《土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补偿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补偿:

a) 项目土地面积部分收回,剩余部分仍可继续实施项目的,对收回的土地面积给予现金补偿;

b)项目全部土地复垦或部分土地复垦,而剩余部分不符合继续实施项目的条件时,应以实施项目的土地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c)对已投入运营的项目,国家收回土地时,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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