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区域内土地租赁建设住房:必须迅速彻底处理!

September 17, 2015 07:54

(Baonghean) - 2015年9月初,义安报社收到一份来自荣市Cua Nam坊12号街区居民的请愿书,其中提到了以下事件:自2008年以来,街区执行委员会将土地出租给一户人家,在文化馆的场地上建造房屋,给居民的社区活动带来许多不便;尽管坊当局知道这一非法行为,但并未彻底解决......

荣市南门坊12号街区的居民表示:2006年至2007年,南门坊人民委员会投资12号街区建造了一座文化屋。12号街区文化屋的后方设有卫生间。然而,虽然文化屋的卫生间设施并未建成,但党委和街区执行委员会却与Minh女士的家人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供她在该区域建造房屋。目前,Minh女士的房子是坚固的平屋顶。

由于文化馆没有卫生间,参加社区活动不方便;另外,当该地区其他家庭在没有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建造房屋时,他们立即被城市监管队处理;同时,Minh 女士在公共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被忽视且没有得到彻底处理,因此该地区的人们感到不安并怀疑有掩盖行为......

经核实,2007年,南门坊12号街执行委员会签订了租赁土地用于文化馆建设临时住房的合同。租赁土地的人是吴氏静女士(又名明),1980年出生,12号街3组居民。在合同中,12号街执行委员会列明了租赁土地的理由,包括:2007年8月3日党支部会议决议文化馆竣工,但无预算聘请保安;文化馆剩余区域有一块长3.6米、宽8.5米的地块;街委会向周边居民发布“凡有需要建设临时住房的,均可租赁,并保护文化馆”。

12区执委会与吴氏静女士签订的《展位租赁合同》内容如下:吴氏静女士获准在一块长3.6米、宽8.5米的土地上搭建临时展位,费用约为1000万越南盾;土地租赁费为5万越南盾/月,每6个月区长开具收据缴纳到基金(自2007年10月1日起),每5年重新计算租金,租赁期限为20年(从租赁之日起);在使用期间,如果坊人民委员会收回用于其他用途,承租人必须拆除并迁移到其他地方(因为坊级没有授予土地的权力);承租人有责任保护文化馆的资产。失去就要赔偿,保证安全和环境卫生……街区租下土地后,吴氏静女士建了临时房屋,墙是砖,屋顶是水泥瓦,自己住。2012年,静女士对房屋进行了翻修,浇筑了一部分水泥屋顶,用冷铁皮盖上……一直用到现在。

Nhà văn hóa khối 12, phường Cửa Nam (TP. Vinh).
十二年级文化馆,Cua Nam 坊(荣市)。

目前,2007年起任职于南门坊12号楼的党支部和执行委员会已退休,不再工作。该楼党支部和执行委员会的现任代表是党支部书记阮文强先生;党支部副书记兼楼长裴金强先生……据这些先生们介绍,事发时他们尚未在该楼工作,直到2012年接到调任时,才从会议和文件中了解到此事,并意识到“这是上一代干部的遗留问题,很难解决”。阮文强先生说,直到2009年底,楼执行委员会与丁女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才被曝光。当时,有一位市民写信要求坊人委员会对12号街区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坊人委员会成立检查组,认定市民的信函有理有据,12号街区的财务收支情况不清。检查组公布了检查报告,但街区民众并不认同,继续向市委请愿。一段时间后,市委检查委员会组织检查核实,认定街区领袖阮士和同志在经济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财务收支情况不清,并责成南门坊党委和12号街区党委进行审查和纪律处分。2013年初,给予街区领袖阮士和纪律处分; 2013年10月,Hoa先生提交了辞去区长职务的辞呈,并得到了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批准。发现12号小区执行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后,该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认定这是违法行为,并多次下发文件责令小区履行收回土地的责任。然而,由于Tinh女士的处境艰难,她单身,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患有脑瘫,因此小区和群众组织只能动员和劝说她家人自行拆除房屋。然而,小区的所有努力都失败了,因为Tinh女士的家人依靠20年的合同,要求在搬迁前获得超过1亿越南盾的赔偿。我们同意给予支持,但无法按照Tinh女士的要求进行赔偿。为了获得支持,小区也动员民众捐款,但该区和小区没有赔偿资金,因此无法进行赔偿。2015年,该区人民委员会计划“拨款2.5亿越南盾给12号街区修缮文化屋,但条件是收回吴氏静女士家人居住的土地。去年7月,坊人民委员会发文件邀请12号街区党委、执委会和各群众组织代表讨论文化屋修缮事宜。会上讨论了吴氏静女士家的搬迁问题,坊领导指示坊继续动员。我们已经动员了,但还没有结果,所以我们已经向坊领导汇报,要求解决问题。坊人民委员会主席还表示,将于2015年9月邀请有关方面和吴氏静女士家人到坊里来解决这个问题……”——康先生说。

曾参与吴氏静女士房屋升级改造检查(2012年)的南门坊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阮清荣先生表示:“静女士的违规建筑行为是真实存在的。当民众举报此事时,坊工作人员前来检查,发现问题已经发生,静女士已完成房屋约三分之一面积的混凝土屋顶浇筑,用于安装水箱和卫生设施。事发前,坊工作人员澄清并认定这是城规队的责任,随后解散了整个四人小组。阮清荣表示:“12号街区党委和执行委员会在文化馆区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这是违法的。长期以来,坊人民委员会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预防措施,因此也负有相关责任。坊人民委员会也决心彻底处理此事,不能让这种情况永远拖下去……”

事实上,在南门坊12号街区,吴氏静女士一家的房屋牢牢地建在文化馆的土地上,影响了街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此,12号街区居民要求吴氏静女士一家搬迁土地用于文化馆厕所建设的诉求完全合法。目前,南门坊正在考虑处理此事,但处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此,南门坊需要进行详细说明,使吴氏静女士一家理解,12号街区执行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此外,还需要对12号街区执行委员会与吴氏静女士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分析。合同中除了写明土地租赁期限外,还明确指出:“允许吴氏静女士在一块长3.6米、宽8.5米的土地上搭建临时住所,费用约为1000万越南盾”;“在使用期间,如果坊人民委员会将其收回用于其他用途,承租人必须拆除并搬迁至其他地方(因为坊级无权授予土地)。”由此,吴氏静女士及其家人感受到,给予支持的考虑是坊、坊和民众的同情回应,从而进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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