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调整?
居住在义禄县的黎文安先生询问: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调整?根据2024年《土地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调整的计划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
第二百一十九条2024 年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调整如下: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及调整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协商一致,依照主管机关核准之计划,对一定区域内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之全部或部分土地面积进行调整之方式。

2.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整理:
a)集中农业用地进行生产;
b) 实施农村居民点改善发展、农村道路扩建改造项目;
c) 实施城市发展和美化项目;修缮、升级或重建公寓楼;扩建和升级城市道路。
3.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调整的条件规定如下:
a) 符合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城市规划;
b) 属于本条第2款c点规定情形,在计划实施区域内有土地使用者同意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及调整土地的计划,并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属于本条第2款b点规定情形,须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4.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整理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a) 需要调整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方;
b) 土地整理计划,其中应列明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环境基础设施的设计方案,以及土地使用者为建设技术基础设施工程和提供公共服务所投入的土地面积比例;
c) 土地使用者实施土地调整计划后收回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5.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区域内,属于国家机关、组织管理的土地区域,土地用途调整如下:
a) 用于建设和升级居住区基础设施系统和公共服务;
b) 按照本条a点规定使用土地后,对剩余土地面积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应用于实施项目。
6.土地使用权出资和土地整理,必须有土地使用者自行实施或者与投资者合资、合作实施的投资项目,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7. 省、县人民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 提供土地使用现状、土地使用规划及计划、建设规划、经主管机关核准之都市计划等与土地使用权出资区域及土地调整相关之资料;
b) 根据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整理计划,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8.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