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调整?
居住在义禄县的黎文安先生询问: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资和土地调整?根据2024年《土地法》,土地使用权出资和土地调整计划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
第二百一十九条2024 年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调整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整理,是指经土地使用者协商一致,依照主管机关核准的计划,对一定区域内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面积进行调整,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安排的方式。

2.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调整,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集中农业用地进行生产;
b)实施农村居民点改善发展、农村道路扩建改造项目;
c) 实施城市发展和美化项目;修缮、升级或重建公寓楼;扩建和升级城市道路。
3.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调整的条件规定如下:
a)符合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规划、城市规划;
b) 属于本条第2款c点规定的情况,在计划实施区域内有土地使用者同意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调整土地的计划,且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属于本条第2款b点规定的情况,经区人民委员会批准。
4.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整理计划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a) 需调整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方;
b)土地整理计划,应列明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环境基础设施的设计方案,以及土地使用者为建设技术基础设施工程和提供公共服务所投入的土地面积比例;
c) 土地使用者实施土地调整计划后收回土地的位置、面积。
5.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区域内,由国家机关、组织管理的土地区域,土地用途调整如下:
a)用于建设和升级居住区基础设施系统和公共服务;
b)按本条a点规定使用土地后,对剩余土地面积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用于项目实施。
6.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整理的投资项目必须由土地使用者集体自行实施或者与投资者合资、合作实施,并依照法律规定。

7.省人民委员会、县人民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 提供土地使用现状、土地使用规划及计划、建设规划、经主管机关核准之都市规划等与土地使用权出资区域及土地调整相关之资料;
b) 根据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整理计划,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产权证书。
8.政府将详细说明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