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最高可享受70%的公共服务津贴。
卫生部、内政部和财政部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发布了第 02/2012/TTLT-BYT-BNV-BTC 号联合通函,指导实施政府于 2011 年 7 月 4 日发布的第 56/2011/ND-CP 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根据职业对公共卫生机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实行优惠津贴。
对经常性直接承担艾滋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法医鉴定、法医精神病学、病理解剖等病人检测、诊治和护理工作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按70%的津贴发放;对经常性直接承担急救、紧急复苏、115急救、传染病、传染病检测与预防、国境医学检疫等病人检测、诊治和护理工作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按60%的津贴发放。
定期直接在麻醉科、重症监护科、儿科、中毒处理科、烧伤科、皮肤科检查、治疗、护理和服务患者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可获得50%的津贴;定期直接在预防医学、检测、医学检查、治疗、感染控制、病人护理、康复、医学评估等科室工作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可获得40%的津贴。
30% 的津贴适用于定期直接执行医疗专业知识以服务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医疗专业知识;在以下专业的设施、研究所、医院和中心管理和服务但不直接执行医疗专业知识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艾滋病毒/艾滋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学、病理学、法医学。
本联合通告自2012年3月5日起生效;本联合通告规定的按职业划分的优惠津贴制度自2011年8月19日起计算;废除卫生部、内政部、财政部2006年1月23日第02/2006/TTLT-BYT-BNV-BTC号联合通告。
NT(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