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人民检察院上诉,要求撤销黎氏勇案一审判决

范邦 DNUM_CFZAFZCACD 11:53

(Baonghean.vn)——义安省人民检察院已提起上诉,请求省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调查、重新审判,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5月25日上午,乂安省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在接受《乂安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省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案件上诉审阶段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后,通过研究兴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黎氏勇犯“利用职务之便犯职务上职务上职务上罪”一案,向该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该省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该上诉,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侦查、重新审判,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省人民检察院的上诉决定已送达兴原县人民法院和被告人黎氏勇,目前被关押在乂安省警察拘留所。

该案一审在兴原县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中心进行。图片来源:档案馆

据悉,目前,雄原县人民法院正在完成将被告人黎氏勇(原雄原县继续教育中心主任)的案件移送乂安省人民法院依据其管辖权进行上诉审理的程序。

此前,2023年4月7日、10日、11日、17日、24日,乂安省雄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雄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黎氏勇、阮氏香犯“利用职务便利犯”刑事案件。

据案情介绍,被告人黎氏勇在担任兴原县继续教育中心主任期间,于2012年至2017年期间,两次申报支付多项金融交易款项。

具体而言,被告人黎氏勇首次按法律规定收取了担任党支部书记、研究生学习资助和培训等费用。此后,被告人继续将这些费用折算成教学时间,用于支付加班费(第二次付款),2015年共计支付3090余万越南盾;2016年共计支付1380余万越南盾。总计4470余万越南盾被转入黎氏勇的个人账户。

雄原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中心。

一审刑事判决中,兴原县人民法院以“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之便”罪,判处被告人黎氏勇有期徒刑5年(刑罚框架中的最低级别);判处阮氏香(原兴原县继续教育中心会计)有期徒刑2年,缓刑。

一审开庭后,被告人黎氏勇及其家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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