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上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女妖”无期徒刑
(Baonghean.vn)——一审法院以“非法贩卖毒品罪”判处陈黎美终身监禁后,人民检察院上诉,要求增加该被告的死刑。
11月27日,河内市高等人民法院在义安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陈黎美(生于1976年),现居住于荣市洪山坊的案件,其被控犯“非法贩卖毒品罪”。该案因义安省检察院提起上诉,要求增加被告人陈黎美的刑罚而开庭审理。
根据起诉书,2018年11月15日,My接到一名叫Huong(河内)的女子的电话,该女子订购了50包粉色冰毒,每包售价500万越南盾。My同意了,于是Huong向My的银行账户转入了2.5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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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乐美。照片:陈武 |
随后,My联系老挝一名叫Tung的男子,要求购买50包鸦片,但该男子告知他只有30包,每包售价350万越南盾。My转给Tung 1.05亿越南盾,Tung便将鸦片买下。
2018年11月26日,My用大巴向Huong运送30包毒品,总价值1.5亿越南盾。一天后,Huong又向My订购2块海洛因饼,总价值3.2亿越南盾,40包粉红扁豆(每包售价500万越南盾),1公斤冰毒,总价值2.8亿越南盾。
同样是在11月27日,阮氏豪打电话给阮氏玉,要求购买价值2000万越南盾的氯胺酮。阮氏玉同意了。此时,阮氏玉又打电话给阮氏玉,要求订购2块海洛因、1公斤冰毒、40包粉红冰毒和500克氯胺酮,总计7亿越南盾。阮氏玉预付了4.9亿越南盾给阮氏玉,其余款项则延期支付。
2018年11月30日中午12点,Tung派人骑摩托车将毒品送到My家。当天下午3点30分,Hao从清化市乘坐公交车前往My家取毒品。Hao收到“货物”后,在离开途中被荣市警方逮捕。警方缴获的证据包括298.685克氯胺酮。
根据郝某的供述,侦查机关对陈黎美进行紧急搜查,查获氯胺酮66.41克、甲基苯丙胺889.2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05.415克、海洛因705.6克。
2019年7月底举行的一审中,乂安省人民法院以“非法贩卖毒品罪”判处陈黎美无期徒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阮氏豪12年徒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但乂安省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请求将陈黎美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增加为死刑。
检察官表示,加重刑罚的原因是,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My在家中申报的毒品数量。此外,由于My曾有与毒品相关的犯罪记录,因此被告还具备危险惯犯的加重情节。
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己见,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
合议庭裁定,一审法院对陈黎美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并未考虑其在家中申报的毒品数量。然而,被告人承认并申报了其藏匿的毒品数量,这构成了从轻处罚情节。此外,被告人是女性,因此有必要考虑案件的人道性。因此,法院决定维持对陈黎美的原判,判处其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