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加强征收网上销售税措施

忠达 April 10, 2018 09:56

不仅是在线销售,税务机关还在为虚拟货币、电子货币以及Uber、Grab等共享经济模式构建法律走廊。

网上销售收入超过1亿/年须纳税

越南税务总局政策司企业所得税政策处处长孟氏雪梅女士表示,越南电子商务发展势头强劲,税收管理也随之出现新变化。其中,越南税务机关正在努力解决许多不同的问题。

一般而言,在越南参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包括依据越南法律经营的企业;在越南经营或在越南有收入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外国承包商)以及经营户、团体和个人。

如果企业家庭的月收入超过 1 亿越南盾/年,则必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电子商务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税收规定相同。对于按照越南法律运营的企业,这些单位必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外国承包商,如果电子商务产品的买家是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组织,则买家有义务代表外国组织申报、扣除和缴纳承包商必须缴纳的税款。

如果买方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外国承包商必须就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申报纳税。特别是,如果外国承包商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则可以通过税务代理人申报纳税。对于企业主,如果其月收入超过1亿越南盾/年,则必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Grab、Uber 通过银行付款可享受税收减免

税务总局代表表示,目前越南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收存在诸多问题和限制,其中之一就是部分行业发放营业执照仍面临诸多困难。

例如,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交易不属于企业类型,这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关于Uber或Grab究竟属于交通运输企业还是科技企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有必要正确识别交易性质,以便对行业进行分类,尤其是对于共享经济领域的企业而言。“税务总局的一位代表说道。

孟氏雪梅女士表示,税务机关在征收跨境交易承包商税方面也面临困难。“在线销售中,机构和个人主要使用网站进行广告宣传,通过邮箱进行销售,并通过快递公司进行配送。由于这些实体不进行在线支付,管理起来很困难。”梅女士说道。

企业所得税政策司司长孟氏雪梅表示,税务机关将与其他部委和部门协调,开展税收管理工作。图片:Trong Dat

为落实网络经营活动税收征管要求,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普及,出台文件指导荷兰Uber、Agoda、Booking等企业纳税。

河内税务局和胡志明市税务局还与网络运营商合作,向所有在Facebook上开展业务的个人发送信息,指导他们如何申报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近期将向国会提交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其中专门设立了一章,专门讨论税收领域的电子交易问题。

为落实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议财政部和国家银行从支付环节开始控制税收。商业银行在向跨境经营组织和个人付款前,应扣除承包商税。

此外,国际卡支付活动可以通过国家银行的中介支付网关进行。从2019年起,国际卡交易必须通过中介机构——NAPAS中心进行支付。

据越南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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