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如越南工商银行案:4家公司不愿该被告赔偿近9000亿越南盾
玄如接受了终身监禁和损害赔偿,但这些公司要求越南工商银行支付这笔款项。
5月28日上午,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黄氏玄如(40岁,原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风险管理部副部长)和武英俊(46岁,原越南工商银行芽庄分行副行长)涉嫌侵占5家公司资金10850多亿越南盾一案进行上诉审理。
玄如被判处终身监禁,并被迫向公司支付全额赔偿,他接受了判决。然而,5人中有4人民事原告包括西贡银行-成功证券股份公司(SBBS)、Phuong Dong 证券股份公司、全球保险股份公司、安禄投资贸易股份公司提起上诉。要求越南工商银行支付吴吴在担任该银行职员期间贪污的款项。私人的兴安投资股份公司未提出上诉。
法庭传唤相关权利义务人员出庭作证,但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领导及前任领导,包括:阮文世先生(前行长)、张明黄先生、阮氏明香女士(副行长)均未出庭。
四家公司的辩护律师请求合议庭传唤上述人员,审查其法律地位。法院经审议后认为,经过两级审理,相关部门已明确各自职责。至于这些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将在庭审中予以考虑。
此前,在一审中,虽然Se先生也被传唤,但他已前往美国,而Huong女士则以接受治疗为由要求缺席。
Huyen Nhu 和 Tuan 今天出庭。图像:海都延。 |
一审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2年,吴吴越以奠边府交易处处长的名义,会见多个组织和个人,为越南工商银行筹集存款,然后将其挪用。
Nhu用自己的钱支付合同外的利息和经纪费,诱骗他们存款。当钱存入他在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开设的账户后,Nhu伪造文件,伪造账户持有人的签名,并利用他在系统中的权限直接将这笔钱转用于偿还债务。
越南工商银行共计拨款近4万亿越南盾,其中,向5家拥有越南工商银行领导批准的有效账户的公司拨款1万亿越南盾。
吸引储户场景
2011年5月,吴英俊通过阮氏娥(另一家银行职员,兴安公司的合作伙伴)的介绍,得知河内一些公司想存钱,于是便邀请吴英俊到河内会面。
在与兴安公司代表洽谈时,玄如介绍自己是武英俊的雇员权女士,需要为越南工商银行芽贝分行筹集资金。她主动联系芽贝分行代表,商定存款金额和年利率(18-22%)。
随后,吴玄如伪造了与兴安公司签订的8份存款合同及合同附件,并伪造了河俊英(经理)和武英俊(经理)的签名,从该公司挪用了5370亿越南盾。兴安公司将款项转入其在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开设的账户后,吴玄如又伪造了14份支付单,这些支付单上有兴安公司经理谢维雄(经理)的签名,拟将5370亿越南盾转入其账户。最终,吴玄如仅向兴安公司支付了3360多亿越南盾。
吴吴银行还利用类似手段,从安禄公司侵吞了1700多亿韩元,从芳东公司侵吞了3800亿韩元,从环球保险公司侵吞了近1250亿韩元,从西贡银行-成功证券股份公司侵吞了近2100亿韩元。
玄如有财产被挪用迹象
2015 年,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诉,以欺诈性侵占财产和伪造单位印章、文件。审判团还接受了5家公司的上诉,要求撤销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先前的部分判决,并要求重新调查和审判,以澄清他们的行为。侵占财产Nhu(非欺诈)和 Tuan 在挪用 10,850 亿越南盾资金中所扮演的角色这些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一审法院需要重新确定越南工商银行参与此案的资格。强迫玄如银行向这些公司支付挪用的资金,会影响这些公司的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建议审查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领导人的责任,包括阮文世先生、张明黄先生和阮氏明香先生,因为他们参与了阮富仲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经过两年的重新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仍然坚持以诈骗罪起诉玄如的观点,这意味着越南工商银行没有责任偿还这五家公司的债务。
今年2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吴某进行二审,判处其终身监禁。欺诈性侵占财产,向5家公司赔偿超过10,850亿越南盾。Nhu接受了这一判决,而Tuan则因其作为共犯的角色而上诉,要求将7年监禁的刑期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