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命年间令人震惊的囚徒叛乱案
1837年,42名囚犯暴动、殴打士兵、偷船逃跑,一名官员被判处绞刑。
书大南土禄(正文,第二节)说,在明命十八年(1837年)广义省士兵将42名囚犯经水路押送至陈西种植园从事苦役。然而,狱警只留下了13人。
船长阮文禄收受贿赂,解雇了六名士兵。由于兵力薄弱,当船抵达庆和省的Cau Huan河口准备加柴时,这群囚犯殴打并推倒了守卫,企图劫持船只逃跑。
此事被报告给了国王。阮文禄被判处绞刑。朝廷指派司法部设法将这些人抓获。在平定至河仙的沿海省份,凡抓获整个匪帮者,将获得300钱的赏金,抓获一人也将获得丰厚的赏赐。法令还规定,窝藏或藏匿这些匪帮的人将按逃犯处罚。
插图:人民警察 |
明命帝对刑部说:“那些俘虏,多是减刑的犯人,被派去当兵,被分到陈西城的田地里,有田可种,有田可种,一点苦都不受,为什么他们要违抗命令,接受全家死罪呢?”
此后,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国王下令从承天到平顺的各省在押送囚犯前往陈西城时,必须将囚犯牢牢锁好。值班士兵的数量必须与囚犯人数相等,以免因人手不足而发生意外。
守卫陈岱城的将军们收押俘虏时,必须将俘虏平均分配到各地,不得集中。诏书明确规定:“若有不服职守、不忠不信、心怀不轨者,先斩后奏,不得疏忽。”
朝廷还宣布,每次出兵,负责人都要亲自清点兵员数量,少一人就要受到处罚。对在此事中失职失责的责任官员,将予以严厉处罚。
此后不久,法院解雇了广义省法官 Dang Kim Giam,理由是“犯人殴打狱警的情况时有发生,犯人干活笨手笨脚,知识又平庸,很难指望有什么成绩。
明命王的诏书也批评道:“邓金宪功绩不大,升任刺史,但好事不多,臭名昭著,犯下不少错误,曾多次被暂时轻判,不忍心立即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