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案使国家损失8300亿越南盾。
工程进度落后、产生利息、增加投资成本……起诉书称,被告人给国家造成8300亿越南盾的损失。
4月12日上午,河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流失浪费”一案。缺乏责任感会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在太原钢铁公司。
该案19名被告中,18人到庭受审。被告人杜文雄因心脏衰竭、记忆力下降,请求缺席审判。
合议庭核对18名被告的身份后,要求律师发表意见。河内律师协会律师丁英俊请求传唤计划投资部估价师阮文雄和建设部估价师阮北水到庭,协助查明案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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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上午,被告人出席庭审。 |
阮廷科律师建议审判庭传唤前政府副总理黄忠海出庭,因为黄忠海先生曾直接主持太原钢铁项目。
陈文道律师与 Khoe 律师持有相同意见,请求审判庭传唤黄忠海先生和前工贸部长武辉黄先生出庭。
对于这些意见,评审团表示将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太原钢铁二期项目案是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要求2021年紧急一审审理的五起案件之一。
据起诉书显示,太原钢铁公司二期扩建项目由太原钢铁股份公司投资。投资决策权由越南国家钢铁公司董事会决定。该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8万亿越南盾。中标方为中国冶金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MCC)。
2007年7月,原太钢总经理陈忠猛与中国冶金科贸集团公司(MCC)签署合同,实施太原钢铁公司第二期扩产项目,合同金额为1.6亿美元(约合36800多亿越南盾)。
经过11个多月的建设,中冶集团尚未完成项目的详细设计;尚未选定分包商并签订合同;也尚未实施该工程包的任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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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解被告人梅文静——越南钢铁公司前董事长。 |
尽管项目没有取得进展,但中冶集团仍多次向太钢发送文件要求延长项目实施时间,同时要求将合同总造价再“增加”1.38亿美元。
起诉书明确指出,由于中冶集团的拖延,被告人陈忠猛、梅文静没有考虑、指示中止、终止合同、追回预付款、重新组织招标……而是指示实施投资违法行为和违反合同行为。被告人还指示下属要求太钢集团和越南钢铁公司相关人员组织实施成本估算调整。
被告人黎富雄、阮明春二人未履行作为越南国家航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批准调整项目总投资结构的提案,造成损失。
其后果造成项目延期、产生利息、增加投资成本……起诉书称,被告给国家造成8300亿越南盾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