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摩莎脚手架倒塌案:四名被告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December 21, 2015 16:45

((Baonghean.vn)——12月21日下午,河静省人民法院继续进行一审审理并宣布对福尔摩莎项目施工现场(河静省永安经济区奇英镇)脚手架倒塌事故一案的判决,该事故造成13人死亡,29人受伤。

河静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情节和犯罪程度,以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罪判处被告人金钟旭(43岁,均为韩国公民)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在明(62岁,韩国公民)有期徒刑3年;阮英俊(27岁,广平省巴东市光海乡居民)有期徒刑3年;阮太德(30岁,河静省奇英县奇忠乡居民)有期徒刑30个月。

案卷及庭审公开质证显示:2015年3月25日晚7时30分左右,福尔摩莎项目沉箱浇筑工地,2巷滑模系统正在下放脚手架过程中,突然传来巨响,脚手架摇晃,存在劳动安全隐患。在脚手架上作业的工人受到惊吓,停止作业,并向楼梯两侧逃窜。

Bốn bị cáo nghe tòa tuyên án
四名被告人听取了判决

金钟旭和李在明登上2巷脚手架检查工作,但并未查明导致脚手架倒塌的事故原因,而是要求工人们返回工作岗位。李在明用越南语对工人们说“没事没事”,并要求工人们返回工作岗位。

此时,Tuan和Duc检查发现,22号和24号液压千斤顶与其他液压千斤顶相比下降了约5-6厘米,15号和16号液压千斤顶也下降了约15厘米。然而,Tuan和Duc并未向Kim Jong Wook汇报,而是擅自将液压千斤顶升至与其他液压千斤顶相同的高度。

2号巷平台上的工人继续工作,直至19时50分左右,2号巷整个滑模系统突然倒塌至地面(距地面约20米),造成13人死亡,29人受伤,2号巷滑模系统彻底损坏。

一审合议庭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特别严重,后果严重,需要从严处罚,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然而,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悔改表现,且及时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故存在诸多可考虑减轻部分刑罚的情形。受害人也请求对四名被告人予以减刑。韩国驻越南大使馆已两次向越南法院递交外交照会,请求越南法院在考虑对被告人量刑时给予最有利的条件和宽大处理。

Người thân của các nạn nhân dự phiên tòa
受害者亲属出席了庭审。

在民事案件中,向死者家属和受伤工人支付的总赔偿金超过140亿越南盾。重伤工人及其亲属要求公司提供额外支持。一审合议庭注意到,受害者家属和受伤工人与三星物产公司及其向三星物产公司提供工人的Nibelc公司之间达成了额外支持协议。

审理小组请求调查机关继续对为三星物产公司设计、制造和安装2号巷脚手架的瑞典Bygging Uddemann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审理小组请求主管部门对三星物产公司和Nibelc公司在遵守劳动安全培训规定方面的多项违法行为和缺陷进行处理。

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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