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范围和法律制度
(Baonghean.vn)-问题15.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其范围和法律制度是什么?
回复:专属经济区(EEZ)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首次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根据《公约》规定,为经济目的而享有单独管辖权的特殊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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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不得超过领海基线量起二百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下权利:
- 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方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以及为在该区域进行经济开发和勘探的其他活动(例如,生产能源、洋流和风能)而拥有的主权权利(a部分,第1款,第56条)。
-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行使以下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立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b部分,第56条,第1款)。
在专属经济区内,其他国家(无论沿海国或内陆国)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为其他合法目的使用海洋的自由(第58条第1款)。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越南海洋法》具体规定:越南专属经济区为毗邻越南领海并在其以外的海域,与领海汇合形成从基线算起宽度为200海里的海域。因此,专属经济区的实际宽度为188海里。《海洋法》规定的专属经济区的空间范围还延伸至海床和海床以下的底土以及与专属经济区海水部分相对应的空域。
《越南海洋法》第16条规定了越南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1.在专属经济区内,国家应:
a) 对海床上方水域、海床和海床底土的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和养护以及为经济目的勘探和开发该区域的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b) 国家对海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装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c)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国家尊重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以及其他国家根据本法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合法使用海域,但不损害越南的主权、国家管辖权和国家海洋利益。
安装地下电缆和管道必须获得越南国家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3.外国组织和个人可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或经越南政府允许,按照有关国际法,参与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内勘探、使用和开发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安装设备和工程。
四、本条所规定的与海床和海床下底土有关的权利,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
根据越南海洋法问答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