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因农业用地模糊而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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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 义安报社收到黄氏媛女士(居住在义禄县义石乡春仙村)的诉状,她反映,她家有一块农业用地,但公社将其转让给另一个家庭使用;而义禄县政府没有给她家分配正确的农村土地配额。

黄氏媛女士说,她家有一块 231 平方米的农业用地,是根据第 64 号法令划分的,位于阮邦通先生(黄氏媛岳父)的花园里。

由于两家人住得比邻而居,阮先生便将这块地借给了阮先生用于农业生产。然而,2009年,宜石乡人民委员会将这片土地的三分之一卖给了阮先生和阮太太一家(阮太太的邻居)。

Thửa đất diện tích 231m2 mà bà Viễn cho rằng UBND xã Nghi Thạch đã bán cho các hộ liền kề.
维恩女士说,义石公社人民委员会将这块 231 平方米的土地卖给了邻近的住户。

到2015年,公社将剩余土地转让给了阮氏龙女士(阮通先生的妻子)。2013年,阮氏龙的家人向公社和区政府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收回土地,但尚未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阮氏龙女士表示,她家自1978年以来一直使用住宅用地和园地,因此根据《土地法》第83条和第84条的规定,她家的住宅用地面积应确定为1500平方米,而不是土地使用证上规定的200平方米。

根据1997年土地使用权证,Vien女士家获批的土地总面积为3632平方米。其中,农业用地2732平方米,住宅用地及园地503平方米,土地166平方米。在农业用地方面,她家获批了13块地块,包括Thung先生园地中地块编号69、地块编号1、面积231平方米的地块。

据观察,上述地块目前位于阮氏夫人家篱笆外,阮氏龙夫人家(阮通先生之妻)的花园内。大部分土地被阮邦英先生家(阮氏龙夫人之子)用于农业生产,小部分为灌木丛。

关于宅基地和花园地,2005年,经测绘队前来测量,维恩女士家的宅基地和花园地面积由503平方米(按64号法令划分)增加到2092平方米。在为3个孩子划分了3块地之后,维恩女士的宅基地和花园地面积仍为1492平方米。其中,宅基地200平方米,花园地1249平方米。

Phía cuối thửa đất là bụi cây rậm rạp.
地块的尽头是茂密的灌木丛。

此前,2002年,为了按照省委二号指示实施土地转制,方便生产,村转制委员会把维恩太太家篱笆内的全部土地保留下来,篱笆外的231平方米土地,村里则交给龙太太家进行生产。

村改耕委员会将Vien女士家的耕地从13块土地合并为7块,总面积为3205平方米。2015年,村改耕委员会根据08号指示实施土地改耕,继续将Vien女士家的土地从7块土地合并为3块,共3个田地,总面积为3247平方米。

据春仙村村长阮邦良先生介绍,由于这块231平方米的地块面积较小,村里没有将其纳入土地转换计划,而是将其分配给阮邦英先生家用于农业用途,以方便耕种。至于阮女士家的农业用地,村里将其转换为另一块总面积更大的地块。然而,由于阮女士没有签字,目前有些地块处于废弃状态,有些则仍在使用中。

Sổ sách lưu tại xóm Xuân Tiến thể hiện việc chuyển đối ruộng đất theo Chỉ thị 02 đối với gia đình bà Viễn.
春田村保存的账簿显示,Vien 女士的家人按照第 02 号指令进行了土地转让。

通过审查春田村根据02号指令进行的土地转换记录,可以看出记录和表述非常粗略。就Vien夫人家的情况而言,许多数字已被修改,不清晰。此外,该村干部表示,分配给Anh先生家的231平方米土地是经过Vien夫人同意的,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这一点。

据梁先生称,分配给安先生使用的土地并非书面形式,只是口头约定。当地土地官员阮廷宁先生证实,公社并未像阮女士所说的那样将这块土地出售给其他家庭。目前,这块土地由宜石公社人民委员会管理。

经土地使用权登记处核实,根据提取的地图,上述地块仍为独立地块,地块编号为391,面积为163平方米。宜禄县土地使用权登记处处长阮廷灵先生确认,上述地块仍由宜石乡人民委员会管理。

关于维恩女士的说法,她家必须根据《土地法》获得全部居住用地面积(1500平方米),但存在许多相互矛盾的信息。维恩女士提出这一意见后,春仙村召开了村委会。会上,许多人表示反对,并表示维恩女士家在1980年之后才使用这些土地。

Bản đồ đo đạc năm 2005 thể hiện có thửa đất trên với diện tích 163m2.
2005年的测量地图显示,地块编号为391,面积为163平方米。

然而,在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申请中,Vien女士家的土地使用来源被确定为1978年。具体而言,2014年,Vien女士和她的丈夫Nguyen Bang Thung先生(与她的公公同名)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申请。

通过为 Vien 女士家办理新土地使用权证的文件显示,该地块的来源确定为自 1978 年起分配给 Vien 女士家。文件上有 Nghi Thach 公社人民委员会、Xuan Tien 村前线委员会以及邻近家庭代表的签名。

尽管阮女士于2013年向宜石乡人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诉状,表示不同意土地分割,但多年过去了,此事仍未得到圆满解决。2013年8月,宜石乡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12号文件,回应阮女士的诉状。宜石乡人民委员会承认解决过程中存在混乱和困难,并要求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寻求解决方案,但事情至今仍未取得进展。

为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确保稳定的生活,宜禄县和宜石乡人民委员会应尽快组织工作组对春仙村土地转用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检查和审查,特别是对黄氏圆女士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并依法给予答复。

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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