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业用地定义模糊,公社陷入混乱。

June 3, 2016 08:31

(宝安)——义安报收到黄氏媛女士(居住于宜禄县宜石乡春田村)的请愿书,反映其家庭拥有一块农地,但乡政府将其转让给了另一户人家使用;宜禄县政府也没有向其家庭分配足额的农村土地。

黄氏园女士表示,她家有一块231平方米的农地,根据第64号法令进行了分割,位于阮邦通先生(园女士的公公)的花园里。

由于两家人是邻居,这家人将这块地借给了通先生用于农业用途。然而,2009年,宜石乡人民委员会将这块土地的三分之一卖给了邓先生和陶太太一家(薇恩女士的邻居)。

Thửa đất diện tích 231m2 mà bà Viễn cho rằng UBND xã Nghi Thạch đã bán cho các hộ liền kề.
Vien女士说,宜石乡人民委员会将231平方米的土地卖给了邻近的住户。

到2015年,剩余土地由公社移交给阮氏龙女士(通先生的妻子)。2013年,阮氏龙女士的家人向公社和区政府提交了收回土地的申请,但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据阮氏龙女士称,她家自1978年起就一直在使用住宅用地和花园用地,因此根据《土地法》第83条和第84条的规定,她家的住宅用地面积应为1500平方米,而非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载的200平方米。

根据1997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Vien女士家获批土地总面积为3,632平方米,其中农业用地2,732平方米,住宅及花园用地503平方米,其他土地166平方米。农业用地方面,Vien女士家获批13块地,包括位于Thung先生花园用地内、图幅编号1、面积231平方米的69号地块。

据观察,上述地块目前位于Vien女士家围墙外,属于Nguyen Thi Long女士(Thung先生的妻子)家的花园。大部分土地被Nguyen Bang Anh先生(Long女士的儿子)一家用于农业生产,一小部分是灌木丛。

关于住宅用地和花园用地,2005年测绘队前来测量后,Vien女士家的住宅用地和花园用地面积从503平方米(根据第64号法令划分)增加到2092平方米。将3块土地分配给3个孩子后,Vien女士的住宅用地和花园用地面积剩余1492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200平方米,花园用地1249平方米。

Phía cuối thửa đất là bụi cây rậm rạp.
地块尽头是茂密的灌木丛。

此前,在2002年,为了按照省委第02号指示实施土地用途变更,方便生产,村土地用途变更委员会保留了维恩女士围栏内的所有土地。至于围栏外的231平方米土地,村里则分配给了龙女士一家用于生产。

村土地转换委员会将维恩女士家的13块农地合并为7块,总面积为3205平方米。2015年,根据第08号指令实施土地转换,村土地转换委员会继续将维恩女士的土地从7块地转换为3块地,共3个田地,总面积为3247平方米。

据春田村村长阮邦良先生介绍,由于这块231平方米的土地面积较小,村委会并未将其纳入土地用途变更计划,而是分配给阮邦英先生一家用于农业耕作,以方便其耕种。至于阮女士家的农地,村委会已将其划拨为另一块面积更大的地块。然而,由于阮女士并未签署相关文件,目前部分地块处于闲置状态,部分地块则被他人占用。

Sổ sách lưu tại xóm Xuân Tiến thể hiện việc chuyển đối ruộng đất theo Chỉ thị 02 đối với gia đình bà Viễn.
宣田村保存的账簿显示,根据第 02 号指令,Vien 女士家的土地用途发生了变更。

根据春田村第02号指令查阅土地用途变更记录,发现记录和呈现非常简略。在Vien女士家中,许多数据被篡改,含糊不清。此外,村干部声称将231平方米的土地分配给Anh先生一家使用已获得Vien女士的同意,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这一点。

据Luong先生称,分配给Anh先生使用的土地并非书面文件,而是口头约定的。当地土地官员Nguyen Dinh Ninh先生证实,该乡并未像Vien女士所说的那样将这块土地出售给其他家庭。目前,该地块由宜石乡人民委员会管理。

经土地使用权登记处核实,根据提取的地图,上述地块仍为独立地块,地块编号为391,面积为163平方米。宜禄县土地使用权登记处主任阮廷灵先生确认,上述地块仍由宜石乡人民委员会管理。

关于维恩女士声称其家族必须按照土地法规定享有1500平方米的全部居住用地面积的问题,目前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信息。维恩女士提出这一主张后,宣田村召开了村民大会。会上,许多村民对此表示反对,并指出维恩女士的家族在1980年之后才开始使用该土地。

Bản đồ đo đạc năm 2005 thể hiện có thửa đất trên với diện tích 163m2.
2005 年的调查地图显示,391 号地块上有一块面积为 163 平方米的土地。

然而,在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时,Vien 女士家的土地使用起源被确定为 1978 年。具体来说,2014 年,Vien 女士和她的丈夫 Nguyen Bang Thung 先生(与她的公公同名)提交了变更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

通过办理维恩女士家土地使用权证签发和交换手续的文件,可以确定该地块的归属权自 1978 年起就已分配给维恩女士家。这些文件上有宜石乡人​​民委员会、春田村阵线委员会以及邻近住户代表的签名。

尽管维恩女士于2013年向宜石乡人民委员会提交了反对土地分割的请愿书,但多年来此事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2013年8月,宜石乡人民委员会针对维恩女士的请愿书发布了第12号文件。宜石乡人民委员会承认解决过程中存在混乱和困难,并要求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寻求解决方案,但事态至今仍未取得进展。

为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生活,宜禄县和宜石乡人民委员会需要尽快组织工作组,对春田村土地转换的组织和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审查,特别是对黄氏源女士的个案进行检查和审查,以便按照规定对她作出回应。

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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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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