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民法典成为法律体系的普通法
根据第九次会议议程,国会将听取关于民法典(修正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果和吸收修改方案的报告、关于民法典(修正案)项目审查情况的报告。
此次修改是一次重大举措,旨在将民法典真正建设成为调整当事人基于自由、自愿、平等、自觉承担责任原则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的普通法,从而更好地确认和保护公民和法人在民事交往中的权利;为完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体制、稳定2013年宪法公布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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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九次会议议程,国会将听取关于《民法典(修正案)草案》的报告。(图片:人民报/越通社) |
全面推进党的观点和政策制度化
十三届国会第八次会议上,国会代表对《民法典(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首次意见。
鉴于民法典(修正案)的地位、重要性和对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十三届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于2015年1月5日至4月5日组织就民法典(修正案)草案十项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会第九次会议对民法典(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就草案中的10个主要问题征求了公众意见。
根据《民法典(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结果报告》,大多数意见认为,该草案构思精巧,全面制度化了党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和司法改革战略中确定的观点和政策;具体化了2013年宪法关于人权、公民权利、建设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定……
2005年民法典实施总结过程中提出的实际问题和不足,在草案中基本得到合理解决。
然而,除了积极的评价之外,也有不少意见认为,草案仍然存在不少技术性错误,一些规定内容不明确、不合理,或者没有彻底解决民事通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必须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民法典的规定真正成为人们行为和主管部门活动的法律准则;确保为人们,特别是为经济活动,为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融入提供更加有利、安全和更少风险的法律通道。
应当看到,公有制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
所有制形式是提出征求意见的十项内容之一,对此问题基本有两种意见。
多数意见赞同草案的规定,即除私有制、共有制外,还要承认公有制作为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
此类意见认为,民法典需要承认全民所有制的形式,才能与宪法(第53条)相一致,与全民所有制客体的重要性以及实现这一所有权的机制相一致。
第二类意见认为,民法典规定的所有制形式仅包括私有制和共有制,对于公有制而言,所有者对公有财产权利的行使,涉及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因素,应当由专门法律进行调整。
当今越南,基本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人民所有权的落实问题。国家在将此类财产纳入民事交易时,也必须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遵守平等原则。
政府同意上述多数意见,认为《民法典》对全民所有制形式的规定是必要的,以具体化2013年《宪法》关于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规定,并为国家在民事关系中行使全民所有制财产代表所有者权力建立法律机制。
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目前存在三种基本意见。多数意见赞同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而家庭、合作社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民法典将其定义为个人代表其成员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法人。
这一规定一方面仍然承认家庭、合作社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作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实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解决这些实体参与民事关系的实际困难和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草案应像现行民法典一样,继续承认家庭和合作社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它们是社会中存在的实体,参与许多民事法律关系,如土地、电力、水的使用关系……;符合越南具体的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历史条件。
现行法律对家庭农户和合作社规定的局限性和不足是确实存在的,但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来克服,为家庭农户和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基础。
第三类意见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建议将民法典中有关家庭、合作社等的规定全部删除,必要时可以由相关法律对这些法人进行调整。
政府同意上述多数意见。关于家庭,政府认为,基于我国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家庭在参与生产经营,特别是农业生产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土地法》(1993年至今)始终规定,家庭是国家授予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在此基础上,1995年《民法典》和现行《民法典》均明确了家庭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
然而,执法实践表明,法律对家庭的调整处于一种“静态”状态,而家庭内部的关系、家庭成员、代表人、共同财产、成员的法律责任等往往处于变动状态(由于分居、合并、生育、死亡、结婚等),导致法律在调整家庭参与的民事关系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和局限性。
总结《民法典》的实施情况,家庭作为民事关系主体参与民事关系的情况很少,而实质上是家庭成员个人的参与,因为他们(户主或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参与的民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其全部私有财产承担无限民事责任的主体。审判实践也表明,以家庭为原告或被告的情况几乎为零。
关于合作社,政府认为,合作社是长期参与民间交往的法人实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一定作用,尤其对农村、山区和贫困地区消除饥饿、减少贫困做出了贡献。但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合作社本质上是通过合同形式结社、参与民事关系的个人群体。因此,通过合作合同制度调整该实体的法律,无论从法律性质上还是从现行民间交往的实践来看,都是合理的。
草案将合作合同列为常见的合同种类之一(第520条至第528条),为该法人实体的组织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吸收民众意见,认为法典草案需要明确个体成员的法律地位、成员的共同财产以及在家庭、合作社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政府指示修改有关此问题的规定,具体如下:将家庭、合作社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每个成员确定为这些法人实体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使用土地的家庭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主体的认定,依照《土地法》第102条的规定执行。关于家庭、合作社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成员之间共同财产的认定,有区别性的规定(第103条)……
其他有关主管机关维护民事权利的职责、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行为不符合形式规定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无效时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情势变更时的合同调整、房屋借贷合同的利率、诉讼时效等问题也进行了群众的咨询。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