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教授、副教授聘任标准规范文件
武德儋副总理赞同国家教授委员会关于起草总理文件,明确教授、副教授任免标准和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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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家副主席阮氏团向荣大学校长丁春科颁发教授证书。 |
副总理责成教育培训部主持、配合国家教授委员会和相关机构抓紧起草取代政府总理2008年12月31日第174/2008/QD-TTg号决定、2012年4月22日第20/2012/QD-TTg号决定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于2016年1月提交政府总理。
2005年《教育法》规定,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任免标准和程序由总理制定(第71条)。
为落实上述规定,自2009年起,政府总理颁布了适用于整个大学教育体系的教授、副教授任免标准和程序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第174/2008/QD-TTg号决定和2012年4月22日第20/2012/QD-TTg号决定,修改和补充第174/2008/QD-TTg号决定,同时颁布了关于成立教授委员会(任期为2009-2014年、2014-2019年)的决定)。
这些决定的内容全面体现了作为教授、副教授职称审议、评定和聘任法律依据的基本规定,与前一阶段的规定相比,有很多更新的内容和质量的提高。
近年来,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认定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现实情况是,上述决定中的许多问题和内容仍然具有局限性、笼统性且缺乏与时俱进。甚至许多重要的具体准则和标准并未包含在这些决定中,而是在教育培训部长和国家教授委员会主席发布的许多其他指导性法律文件中进行了规定。
因此,有必要在综合、修改和补充现有决定和文件规定并更新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一份新的总理法律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详细、具体、全面和完整的规定,并应尽快完成,以免继续存在各级都有大量相关文件规范同一问题的局面。
据GDT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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