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对 Tat Thanh Cang 先生和 Chu Hao 先生进行纪律处分
(Baonghean.vn)——11月15日下午,中央检查委员会发表了第31届全体会议的新闻稿。
2018年11月12日至14日,中央检查委员会第31次会议在河内举行。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锦秀同志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中央巡视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如下结论:
1-对越共中央委员、胡志明市市委常务副书记达清江同志有违法行为迹象进行检查
达青江同志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规定,违反处理工作的权限、原则和程序,在决定市委所属企业经营合作政策、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事项时,违反市委关于市委所属企业资产管理、使用的规定和法律规定,批准由市委资本代表对企业战略股东配售股票进行表决的政策;缺乏责任心,领导指导不力,缺乏检查监督,任由所负责领域发生多起违法行为,给市委预算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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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青疆先生。 |
他在担任市委委员、市人民委员会委员、胡志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违反土地和建设投资管理法律,签署了批准建设守添新城区04条主干道的投资项目决定和草签了投资项目合同。
达青江同志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引起社会公愤,严重影响了市委的声誉,必须考虑给予纪律处分。
2-审查并执行纪律一些个人就 Mobifone 电信公司收购全球视听股份公司 (AVG) 95% 股份的项目承担相关责任。
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客观、全面审查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和缺点后,根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决定:
-对原政府办公厅企业创新部党组成员、党支部书记、企业创新部主任阮仲勇同志给予警告处分。
- 对原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黎孟河同志和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财政部副部长陈文孝同志给予纪律处分,予以谴责。
-建议秘书处根据职权,对原中央委员、原党委书记、计划投资部部长裴光荣同志进行研究并给予纪律处分。
3-审查并执行纪律朱浩同志,《志实》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原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科技部副部长,原越南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会中央委员会委员。
褚浩同志严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准则,违反党员资格标准和党员禁忌规定;撰写、发表违反党和国家政治纲领、党章、决议、指示和规定等内容的言论,明显表现出政治思想堕落、“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的现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后,党组织进行了提醒和审查,但该同志不予纠正或改正,反而继续犯下新的违规行为。在纪律审查和执行过程中,该同志不遵守党的规定,不服从审查,并有抗拒和违抗的行为。
褚浩同志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持续时间长,损害了党的组织威信,在社会思想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褚浩同志开除党籍处分。
4- 此次会议,中央巡视委员会还对政治局干部工作巡视监督条例修改补充草案提出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