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寄宿学校学生进入大学和学院的录取
教育培训部刚刚向各教育培训部门、各大学、学院、专科学校下发了一份文件,涉及2012年民族寄宿学校学生转入全日制大学和专科学校的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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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部文件中明确指出,普通高校招生条例第33条第1款b点规定,高校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且根据第30a/2008/NQ-CP号决议规定,在贫困地区提交申请前已在贫困地区永久居住3年以上。如考生在贫困地区完成高中最后3年学习并毕业,学校校长将考虑并决定是否录取。
据此,在民族寄宿学校就读的考生,其户口在62个贫困县,或原户口在62个贫困县,现将户口迁至民族寄宿学校所在地的,均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可优先录取。
学校校长根据学校规定,根据考生的学习成绩,审核并决定是否录取补习生。补习内容由校长决定。
教育培训部要求学校按上述要求做好62个贫困地区考生和少数民族寄宿学校学生的选拔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教育培训部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据 tienphong - 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