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恩先生审判:黄氏玄如的妹妹在法庭上宣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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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河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阮德建及其同伙案。黄氏玄如的妹妹就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存款委托政策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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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会议开始时,越南国家银行监察局代表就被告人阮德坚“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回答了质询。《信贷机构法》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违反该法的文件必须予以制止,不得执行。

此外,《信贷机构法》也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信贷委托,必须有书面指示。然而,在被告人被起诉并被侦查机关暂扣押时,并没有任何文件或通知对此问题提供指导。

针对此问题,被告人李春海(原ACB银行总经理)辩称:“ACB银行2010年董事会会议记录指定我监督和监管ACB银行的信贷活动。存款委托的执行由ACB银行总会计师阮文和负责。”

董事会通过决议后,总会计师阮文和指示ACB银行员工落实存款委托。董事会决议生效后,总会计师阮文和落实了委托政策。我是ACB银行行长,但我没有检查、督促或听取存款委托政策的每日汇报。此外,总会计师没有义务向我汇报,而是向ACB银行董事会汇报。

Kế toán trưởng Ngân hàng ACB Nguyễn Văn Hòa.
ACB银行总会计师阮文和。

针对此事,总会计师阮文和表示,董事会指示执行存款委托决议后,我直接签署了委托合同。此外,受委托的19名ACB员工也拥有代表银行进行交易、谈判和处理事务的权力。我每天都要拿着文件,统计存款数量、利润多少、佣金比例多少,并向总经理李春海汇报。

据ACB银行总会计师介绍,直接联系工商银行芽贝分行(越南工商银行芽贝分行)的是ACB银行资金管理部副部长黄氏宝玉。黄氏宝玉本人执行董事会指令,并指挥员工执行存款委托。阮文和先生全权授权黄氏宝玉联系各银行,包括越南工商银行芽贝分行,进行存款委托交易。

关于ACB银行总会计师回答询问的情况,黄氏宝玉女士表示:“黄氏玄如是我的亲妹妹。我也是直接联系黄氏玄如女士办理相关业务和存款委托协议的人,是受何先生的委托。我打电话给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银行总机把我介绍给了黄氏玄如女士。我和黄氏玄如女士见面并办理了存款利率,但玄如女士并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委托了其他人。”

与黄氏玄如商定利率后,黄氏宝玉要求ACB银行委托的19名员工联系越南工商银行(Vietin Bank),提供开户信息。在越南工商银行开立账户后,ACB银行会计部门会将款项直接存入该账户。在联系黄氏玄如之前,这19名受委托人员均未在越南工商银行开立账户。

Huỳnh Thị Bảo Ngọc - em gái Huỳnh Thị Huyền Như.
黄氏宝玉 - 黄氏玄努的妹妹。

在黄氏宝玉作证前,审判合议庭宣读了侦查机关关于对受委托办理存款的ACB银行员工进行笔录的记录。据此,这些员工均确认,正是黄氏宝玉指示他们联系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开立账户并办理存款委托手续。

为了澄清这一问题,审判小组要求一名委托存款的员工回答质询。据该代表称,正是黄氏宝玉要求该员工与黄氏玄如见面,在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开立账户并办理存款委托手续。受委托人是指直接提供开户信息并必须前往越南工商银行签署存款文件的人。

据《石油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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